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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派员调查于欢案并提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予认定”的检察意见,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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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13:2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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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派员调查于欢案并提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应予认定”的检察意见,法院二审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山东展开调查。最高检工作组会同山东省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赴冠县、聊城、济南等地听取汇报,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实地查看案发现场等,通过测量现场距离、绘制现场示意图、访问在场人员等不同方式,尽可能还原案发时当事人所处位置,为准确认定事实、界定责任奠定基础。

  最高检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为二审改判奠定了扎实基础。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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