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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起10年前错案,“摩的”司机杨金柱再审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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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14:0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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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起10年前错案,“摩的”司机杨金柱再审宣告无罪

  2017年5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吴忠市利通区法院经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金柱无罪。

  2007年4月29日,“摩的”司机杨金柱碰见在路边等车的冯某,便提议捎冯某一程,并与冯某协商好了车费。车行半路,杨金柱与冯某发生争执,打了冯某一耳光,冯某的手机被打落在地,杨金柱趁机捡起冯某的手机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40元,案发后由冯某领回。利通区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以杨金柱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金柱未上诉,在吴忠市监狱服刑,后依法减刑,于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杨金柱以原审判决书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吴忠市检察院就此案立案复查,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甄别梳理后发现原案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且对关键情节的描述前后矛盾。通过进一步询问杨金柱及原办案机关承办人员,逐渐查清案件事实。办案组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杨金柱主观上并无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2016年1月12日,吴忠市检察院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10月20日,吴忠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重新审理。经过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2017年5月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金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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