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业务、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展示检察工作风采的重要窗口。在当今自媒体时代浪潮下,以微信、微博、客户端为代表的自媒体快速发展,应当以何种策略应对机遇与挑战是摆在每个检察宣传人员面前的难题。本文从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出发,分析新形势下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面临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指出检察宣传工作与自媒体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探究在自媒体时代下提升检察宣传工作应当采取的新方法、新策略。
关键字:自媒体 检察机关 新闻宣传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微博、客户端等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接收信息途径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宣传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内蒙古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紧扣新时期“互联网+检察”的脉搏,顺应时代发展,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的重要指示,努力打造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内蒙古特色的检察宣传工作。
一、自媒体时代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的挑战与转型
(一)自媒体的界定与特征
自媒体又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所谓自媒体是指传播者通过互联网这一信息技术平台,以点对点、点对面的形式,将自主采集或把关过滤的内容传递给他人的个性化传播渠道。[申金霞《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特点探析》,《今传媒》2012年第九期]自媒体是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和普及产生的,自媒体的发展给当今社会带来了深层次的变革,它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接收信息方式,也促使传统媒体行业被迫转型以适应时代发展。
自媒体较之传统媒体具有即时性更强、个性化更鲜明、圈群化更显著等特征。传统媒体因为受到技术限制以及较为严格的筛选审核制度,采集的信息无法做到在第一时间传播,而自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得益于互联网技术无地域限制的优势,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传播到广泛空间,充分体现了自媒体的即时性优势;传统媒体人受到的专业化训练多,所表达的观点代表社会主流声音,而自媒体的信息采集者、编辑者和传播者常常代表个体观点和个人利益,在新闻传播中就某一事件看法可能因为个体差异出现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个性鲜明化也是自媒体的显著特点;“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起始点,决定着传播信息的一切特征,掌握着传播信息的一切智慧。”[宋全成《论自媒体的特征、挑战及其综合管制问题》,《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自媒体的传播途径由原来的“点对面”模式转变为“点对点”模式,信息的发布带有强烈的指向性,信息的接收对应明确的受众,从信息接收的范围上形成了不同“圈层”。自媒体的圈群化特点进一步细化了媒介市场,充分挖掘了不同受众,每个人根据经历、爱好等因素找到属于个体需要的媒介途径,达到了信息宣传的最大化。
(二)新形势下检察宣传工作面临的挑战与转型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检察宣传受到新闻宣传规律的影响,经历了以传统宣传为主向传统宣传方式与新媒体宣传并重的转变。自媒体融合下的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差异,具体表现在:
1、宣传任务发生了变化。自媒体应用下的检察宣传工作已经在原有新闻宣传的基础上加入了更多内容,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在官方微信、微博、客户端上不仅要深度解读检察工作、发布检察动态、播报案件信息、传达上级院指示精神,还要承担在线举报、申控接访、案件查询、群众留言互动等多项任务,工作性质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务自媒体逐渐成为连接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通过多项服务的跟进,让检察工作从幕后走向台前,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内蒙古检察”、“鄂尔多斯检察”、“呼伦贝尔检察”等宣传工作落实较好的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成为了群众耳熟能详的“明星”,处处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这些都说明在新形势下检察宣传工作正从服务业务到向服务社会的方向拓展。
2、宣传受众发生了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检察宣传受众群体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期刊报纸、传单等形式了解检察机关工作动向。在自媒体时代由于移动终端的普及,宣传受众也在原有基础上扩展到了整个社会,群众可以利用手机即时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人们在揭开检察院神秘面纱后更容易了解中国法制化进程。此外,宣传受众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内蒙古日报仅有10万左右订阅人数,而今,内蒙古检察仅微博微信订阅数就达30万,数量远超传统媒体。自媒体带来的不仅是更广泛的受众、更挑剔的眼睛,还有人民群众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愿望。
3、宣传形式发生了变化。传统新闻宣传手段存在周期长、受众小、费用高、手段单一、反馈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在宣传效果上容易出现“信息孤岛”现象。借助自媒体平台和信息技术,检察宣传工作克服了时间上和地域上的限制。在宣传形式上不也拘泥于传统,个人电脑、移动电话已经逐渐成为主要工具;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成为了宣传主战场;文字、视频、音频、有声读物、虚拟现实技术等高精尖表现手法也逐渐运用于检察战线之上。这是一个宣传工作纷繁复杂的时代,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张腾《新媒体时代提升检察宣传实效》,《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7期]如今,微信、微博等媒介的红利期已过,要争取更多关注,就必须拓展新的平台,自媒体只是一个起点,需要我们宣传工作者继续探索。
二、检察宣传与自媒体深度融合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
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在与自媒体深度融合的尝试可谓由来已久,随着今年5月内蒙古检察融媒体工作室的建成投入使用,检察宣传已经从单一的依托传统媒体,初步形成融纸质整体、广电媒体、网络媒体、移动媒体4种业态于一体的媒体融合发展体系。
(一)检察自媒体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与实际价值
1、自媒体成为展现检察形象的重要渠道
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马永胜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检察机关早在2015年11月就实现了“两微一端”全覆盖。自治区检察院微博微信发布信息近7000条,粉丝数、听众数和阅读量累创新高,信息传播范围辐射到全区各个行业不同领域。内蒙古检察三级自媒体平台获得了自治区以上级50余项表彰。内蒙古检察不断新媒体平台,带领全区123个院整体入驻今日头条号、腾讯企鹅号、凤凰一点资讯三大平台,实现了集群化效应。与此同时,刑检漫谈、内蒙老马的杂文馆等检察官微信微博蓬勃兴起,与政务新媒体相辅相承。内蒙古检察人用一篇篇生动详实的报道,一条条即时准确的播报,诠释着内蒙古三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风貌与职责使命,体现了内蒙古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坚定决心,展现了内蒙古检察事业的良好形象。
2、自媒体成为检察机关回应民众强烈诉求的关键纽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以及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在表达自身诉求时越来越注重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诉求的表达与回馈不对等,矛盾会因为得不到有效化解产生“蝴蝶效应”,最终被过度解读与放大,加大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回应网民强烈诉求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内蒙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注重抓好便民服务与引导舆论工作,在内蒙古检察微信中设置“便民服务”栏目和留言功能,实现了在线举报、申诉接访、案件查询等功能;并抽调专人在线为群众答疑解惑,回应网友关切的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做好民情民意收集反馈,坚持咨询与诉求必复。通过内蒙古检察政务媒体共处理网民诉求100余件,拉近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打通了检察宣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3、自媒体成为检察机关宣传功能日渐丰富的助推器
自媒体的产生和推广日益丰富了宣传的手段,实现了宣传工作效益最大化,内蒙古检察机关通过融媒体传播手段,进一步立体展示了先进典型,先后开展了“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微信票选活动,配合“感动内蒙古人物”、“CCTV 2016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寻找北疆“最美女检察官”等,让先进典型人物更生动形象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尤其在对潘志荣同志的宣传中,全方位利用文字、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进一步丰富了检务公开方式,利用“两微一端”平台,第一时间将检察好声音传递给受众,探索建立常态化“微直播”工作机制,通过直观的表现手法,多平台同步互动,产生了强大的矩阵效应;进一步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内蒙古检察依托自媒体平台,以案件信息公开为着力点,在全平台发布案件信息,满足社会知情权。各级检察院遇到舆情能及时反馈,通过自媒体主动发声,抢占舆论先机,对待查问题及时核查处理,正面引导网络舆论。
(二)检察自媒体在承担检察宣传责任中暴露出的几个问题
如何利用好自媒体平台实现转型,让自媒体为检察工作所用,是当下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应当看到检察自媒体在宣传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1、内容空洞,更新缓慢。虽然内蒙古自治区123个盟市基层检察院实现了自媒体平台全覆盖,但是各个盟市和基层检察院在“两微一端”建设上参差不齐,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平台建设没有好的内容支撑,文章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文章内容不能反映当地特色。因为内容长期不更新或者更新速度缓慢,使账户逐渐沦为“僵尸号”,一些地区经督促仍不见明显改善,如果这些“僵尸号”得不到有限监管,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形成网络舆情,危害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
2、缺乏专业的团队素养。自媒体时代瞬息万变,短期内无法形成专业自媒体团队,现有运营人员又大多从本单位各个处室抽调,工作人员对自媒体缺乏必要的认识,创作欲望平淡,创作手法不甚娴熟;一些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内容审核把关不到位,对自媒体相关规定遵守意识淡薄,对发布内容管控不严,甚至有些院出现了发布不适信息引发舆情的情况,给检察宣传工作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3、检察自媒体服务功能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区各级院自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仍在发布信息为主与网民互动、沟通不够,特别是在应对涉检舆情应对时,主动发声、引导舆论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在传播法治理念、发布案情、集纳民意、收集举报线索等方面的作用并不充分,与高检院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内政务媒体互动不足,没有形成宣传合力。
三、自媒体时代检察宣传工作的新策略
自媒体时代是人民群众个性充分展示、诉求日渐高涨的时代,是弘扬社会主旋律下多样文化共同发展的时代。自媒体的产生,充分说明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不争事实。身处自媒体时代,检察机关不仅要确保法律公正执行,更要适应新环境,参与社会服务与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检察宣传工作的首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闻舆论宣传座谈会上强调:做好党的新闻宣传工作,事关旗帜和道路,事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事关顺利推进党和国家各项政策,事关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自媒体时代各种观点此起彼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更要在这种关键节点上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开展检察宣传工作始终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同党中央的高度一致性,确保检察宣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我们开展检察宣传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出发点。
(二)必须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基础位置
制度建设关系到运用自媒体的工作成效,为了使检察自媒体有规矩,有活力,有特色,接下来的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先行。没有制度保障,在信息审核与发布中就会缺乏相应监管,可能使主流价值观不相符的信息被错误传播,损害人民检察的公信力。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为完善制度先后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等文件以规范管理,并严格遵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按照“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对信息发布实行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内蒙古检察机关把检察宣传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总体部署中来,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并依托现有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资源与经验,建立健全各项自媒体运营规范制度,确保自媒体在检察宣传工作中有规可依,让检察宣传干警在开展工作中始终树立规矩意识,自觉维护检察宣传工作的底线。在今后的工作中,内蒙古检察要继续完善自媒体发布机制,严格按照相关约束性文件落实执行情况,确保每一次信息发布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三)必须坚持把检察宣传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宣传自媒体建设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要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熟练的专业化队伍。面对新媒体形势下日益复杂的环境,检察宣传队伍除了要求每一个参与者具备基本的媒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外,更要具有对自媒体敏锐而独到媒体眼光,抽丝剥茧挖掘精品内容,熟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演绎检察人风采。内蒙古检察宣传工作要在原有队伍的基础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技术过硬、纪律过硬、创新过硬的专业化团队。并将先进经验逐级传导,在各盟市、基层检察院形成专门宣传团队,提升内蒙古检察宣传干警整体素质。现在是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任何形式的编辑手段都应当为好的内容服务,每一个宣传工作者都要注重新闻内容积累与发掘,自媒体的采编人员要善于挖掘身边内容,要打开视野、沉下心情、放眼民族、扎根基层,做出一批反映新时代特征、体现内蒙古地域特色、凸显检察优良风貌的优秀作品。
(四)必须坚持加强与其他媒体的良性互动
自媒体时代检察机关仅依靠自身力量开展宣传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新形势下还要加强同其他新闻媒体、宣传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实现工作合力。近年来,内蒙古检察主动采取“借鸡生蛋”、“借船出海”等方式,借助正义网力量打造自媒体作品,借助内蒙古日报、活力内蒙古等平台推进检察工作,效果十分明显。同时运用自媒体搭建信息共享云平台,将供稿、微博、微信等资源置于同一平台内,使全区检察自媒体同社会力量成为一个整体,让检察主旋律、检察好声音播报于各大媒体中。接下来,内蒙古检察将继续秉承合作、共赢的宣传理念,积极探索合作新思路、新方法,形成检察宣传工作全媒体、立体式传播,切实增强内蒙古检察的传播力和公信力。
(五)必须坚持积极扩展新型媒体平台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新方法新媒介层出不穷,如果宣传工作稍不留神就可能落后于时代。内蒙古检察在现有自媒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其他媒介,先后入驻腾讯企鹅平台、凤凰网一点资讯,寻求在新平台取得新发展。为了应对视频时代的需要,内蒙古检察借助正义网和高检院影视中心工作团队,建立了内蒙古检察院视频工作室,开辟了“正义内蒙古”网络专栏,制作的《内蒙古检察》栏目在内蒙古卫视频道定时播出,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并将传统媒体与自媒体、新媒体深度融合,做到节目内容全平台传播,满足了受众的不同浏览需求。通过实践积极拓展,努力尝试的发展思路,找到了一条与检察宣传工作相适应的新道路,打造了检察宣传工作新亮点。
结语
自媒体时代的检察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不断强化机制建设,凝聚融媒体团队,开辟宣传新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法治建设进程、记录检察发展风云,守望社会公平正义,为内蒙古检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申金霞《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特点探析》,《今传媒》2012年第九期
2.宋全成《论自媒体的特征、挑战及其综合管制问题》,《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3.张腾《新媒体时代提升检察宣传实效》,《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7期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