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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把握四个关系

时间:2017-08-16 13:46:00  作者:邹建华 施俊晖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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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宣传指检察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将检察业务、检察人员及检察精神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并改善检察公共关系的过程。检察宣传既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形象的展示,毫无疑问,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媒体全面融合发展的新时期,舆论生态发生重大变革,检察宣传也在多方面面临挑战。新时期,检察宣传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提升社会适应性,塑造检察人员全新的精神状态和奋斗状态。具体来说,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把握好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关系

  检察宣传要根植于检察业务的丰厚土壤,要注意把检察宣传落实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检察业务是检察事业的根本,涉及到方方面面,有职务犯罪侦防、公诉、诉讼监督等,抓住检察业务就是抓住检察宣传的根本。任何检察业务都是检察人员干出来的,紧扣检察业务开展检察宣传,就能展示检察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精神,展示其丰富的精神世界、精神力量和高尚品格。因此,检察宣传需要以检察业务为根,以检察人员和检察精神为本,这样的检察宣传才具有生命力。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同部署,同落实。坚决克服重检察业务,轻检察宣传的倾向,坚决克服不尊重、不重视媒体的思维,凝心聚力构建“大宣传”格局,营造良好的检察宣传氛围。

  二、要把握好专职宣传人员与兼职宣传人员的关系

  检察机关专职检察宣传人员具有良好的检察宣传素养,

  新闻意识敏锐。而检察机关兼职检察宣传人员多是各业务部门的内勤或者信息员,日常工作较为繁忙,可能无意中就忽略了宣传线索。

  为此,需要完善机制,充分发挥专职宣传人员宣传业务能力强和兼职宣传人员接触案件多的优势。具体地说,可以由专职宣传人员围绕司法改革、新型案件、社会热点等问题,对一定时期内宣传稿件的用稿需求、宣传媒体风格等进行讲解,引导兼职宣传人员有意识地发现宣传线索,提升检察宣传的策划力和前瞻性。同时,兼职宣传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是否有宣传价值的案件要及时与专职宣传人员沟通、研判,打通检察宣传线索匮乏的窘境。

  三、要把握好传统宣传媒体与新型宣传媒体的关系

  任何宣传都离不开宣传载体。检察宣传也要注意把握传

  统宣传媒体和新型宣传媒体的关系。一般来说,传统宣传媒体主要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风格侧重严谨严肃,新型宣传媒体主要是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风格则具有活泼性、亲和性等特征,具有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检察宣传的载体从传统宣传媒体到新型宣传媒体的演变反映出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检察宣传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努力实现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专人负责新型媒体宣传工作,建立新媒体工作中心,提升新型媒体宣传在整个检察宣传工作中的权重,提升新型媒体宣传的及时性和时效性。

  四、要把握好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的关系

  平面宣传是指检察宣传的手段单一,而立体宣传则指检察宣传手段多样,内容丰富。平面宣传只注意宣传稿件的录用,注重检察机关社会公众单维度的灌输式宣传,而不注意宣传效能的最大发挥。立体宣传则涵盖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途径,注重检察机社会公众之间双向互动式的沟通,注重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宣传效能。

  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升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亲密度,也可以通过检察官进社区、检察开放日、微电影等途径,打造检察公共关系。特别要说明的是,一些检察题材的小说、电影、电视等文艺作品,如前段时间热播的《人民的名义》,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检察宣传也要依托文艺作品来不断提升社会辐射力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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