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网8月1日报道 《国防参考》2017年第13期刊发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刘跃进的文章《<国家情报法>使情报工作有法可依——也必须把情报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认为,《国家情报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由不公开承认情报工作到公开承认情报工作、由情报工作无法可依到情报工作有法可依、由行政命令主导情报工作到法律规范主导情报工作的重大转变;既是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情报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偏离维护国家安全的正确轨道、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法律措施。
情报立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
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不开展情报工作,没有哪个国家不重视情报工作。
“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孙子兵法》的“用间篇”,史论结合,充分论证了情报工作对国家兴亡的重要作用。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情报活动从来没有间断过。
当今世界,无论大国、强国,还是小国、弱国,都不仅有自己的情报工作,而且还建立了各种专门情报机构,这中间许多国家还有不止一家情报机构。例如美国,除大名鼎鼎的中央情报局外,还有国防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国家地理空间情报局等十多家情报机构。“9·11”事件后,美国又设立了国家情报主任和国家情报主任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世界各地的情报工作,特别是反恐情报工作。
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战争年代,我党我军的情报工作也曾发挥过重大作用,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情报工作经验。以钱壮飞、李克农、胡底为代表的隐蔽战线“前三杰”,以熊向晖、申健和陈忠经为代表的隐蔽战线“后三杰”,就是我党我军情报工作者的杰出代表。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国家虽然不时公布一些抓获国外境外间谍的案件,也在《刑法》和1993年版《国家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间谍犯罪和反间谍机关的工作职责,但一直没有公开承认自己有情报工作,更没有向外公开过自己的情报机构、情报工作原则等等,没有制定和公开发布过任何形式的情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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