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要坚持把行政诉讼监督作为重心,强化对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持续做深入、做规范、做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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