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扭住行政诉讼监督这个重心,依法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法律监督,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行刑反向衔接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规范办理标准和流程,加强实质性审查,促进严格执法。
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都要着力研究解决不专、不会、不力的问题,都要更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职,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把公平正义更好更快送到人民群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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