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细心的观众发现,在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吕玲玲坚持寻找那把被藏起来的刀,这把刀在判定王永强刺杀刘文经案上起到了关键作用,刘文经携带刀具的事实能够定性王永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人。有观众发现,电影中的这一情节与“昆山反杀案”有相似之处,持刀行凶的动机都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因素。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受伤死亡。最终,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反思的是,我国自古以来就鼓励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也相对健全,特别是2018年以来,最高检连续多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时呼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为何一个群众呼吁、传承悠久、法律完备、“两高”支持的制度,在近年才被“激活”,且需要持续推进?
收集和审查证据能力是基础,司法理念和技术细节是关键。一般来说,防卫人是在极度紧张、恐惧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很多时候是一瞬间的应激反应,事后很难回忆起当时的案发情况。因此,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一般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言词证据,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提高收集客观性证据的能力。具体而言,应通过现场勘查、鉴定等取证手段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在综合审查认定各种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近年来,以视频为代表的客观证据更加普及,对事实的还原能力更强,是正当防卫制度被“激活”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而言,司法机关更主要的问题,还是理念的进一步转变。理念转变之一是在防卫限度的把握上,应摆脱基本相适应说。实际上,面对突发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否则难以防卫。
理念转变之二是在正当防卫意识的要求上。从理论上分析,正当防卫首先应当有正当防卫的意识。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是,大多数反击只是一种本能的应激反应,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楚目的何在,司法机关应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作出审查决定。
理念转变之三就是全面审查,不能仅看所谓的“不法侵害”发生时一瞬间“法”与“不法”的对比,应系统、整体地看待整个案件,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作出综合判断。
办案中,司法人员不能仅审查暴力升级时的这个“时间点”,而应当看整个事件发展的“时间线”。唯此,才能让更多检察官成为《第二十条》中备受欢迎的吕玲玲、韩明,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
【江苏昆山反杀案概述】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海龙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撞。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刘海龙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之后,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刘海龙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在江苏省检察院指导下,苏州、昆山两级检察院迅速启动重大敏感案件提前介入机制。8月28日晚,江苏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有关情况。最高检连夜作出批示,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依法妥善处置。9月1日,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昆山市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王勇)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