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上出现一种新型犯罪——“隔空猥亵”。部分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等原因,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近日,福建省永泰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隔空猥亵”、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件,并依法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某在QQ群发布一条“陪金主聊天、高额报酬”信息,随后一初中生李某添加了黄某QQ号。黄某假冒中介诱骗李某要听“金主”的话,无条件满足“金主”要求,根据表现可得288-388元不等的报酬。李某添加了“金主”黄某另一个QQ号,黄某要求其裸聊,并录屏,通过腾讯会议屏幕共享获得了李某的通讯联系人,用裸聊视频威胁李某转账,否则就告知其家人、同学。李某害怕,先后几十次转账850元给黄某。
检察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都将受到坚决严厉打击。因此,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学校、家长要教育引导孩子们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网络信息、不透露个人隐私、不与陌生人屏幕共享。社会各层面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与关爱,坚决斩断“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陈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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