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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有新规:纪委自身建设日益加强

时间:2018-01-17 14:4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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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片

  事件回放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全会指出,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

  事件影响

  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共9章57条,针对纪检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把制度的篱笆扎紧,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充分吸纳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将其上升为制度规范,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一条条落实落细的举措,盯住了人看住了事,对存在的问题精确制导,给监督执纪权戴上了“紧箍”。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检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同样永远在路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印发实施,使各级纪检机关增添了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为把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铁军提供了坚强保证。

  各方观点

  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七次全会通过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针对纪检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力,从工作流程上设计制度规定,提出严格的要求,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灯下黑”。

  ——2017年1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纪委是负责监督别人的,自身必须干净,中央领导同志反复讲这个论断,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为了让他们不出问题,应该在工作流程上、工作机制上、工作环节上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如果真能得到落实,可以有效地防止“灯下黑”的问题。

  ——2017年1月21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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