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8年>>201801>>2017法治蓝皮书>>倡廉篇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彰显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

时间:2018-01-17 15:3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图片来源:新华社

  事件回放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事件影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将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

  各方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推开,就是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改革,有效巩固反腐败成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2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十九大报告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国推开,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是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7年10月23日《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贾潇]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