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12月19日电(通讯员 张寒)近日,经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南漳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张某某、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3600元上缴国库。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3年,王某某与谭某某(已被判刑)商量在湖南某地成立一家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谭某某联系税务关系,后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公司。该公司未正常经营,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虚开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773946.9元,税额360613.1元。
2015年6月,王某某提议由张某某在南漳注册成立公司,王某某每月支付张某某5000元,张同意并聘请廖某某为公司会计,每月支付1200元。廖某某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后,在南漳县国税局领取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5年6月虚开了190份金额合计1881255元的收购皮棉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南漳县国税局抵扣税款216398.23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654106.21元,税额合计215033.79元。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税收领域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