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6月11日电(通讯员 李迎)2017年2月的某一天,南漳县某公司员工周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驾驶该公司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原告邓某某等人由公司前往某工地做工。当熊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华中绿谷路段减速带时,三轮摩托车车厢栏板因颠簸突然自动打开,致使邓某某从车上摔至地上受伤。2017 年7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颅脑的损伤程度己构成重伤二级。南漳县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确认,熊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车厢未关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5月经襄阳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熊某某作为临时务工人员,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务,在公司员工周某某的安排下,驾驶公司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载邓某某等工友前往做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某受伤,因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公侵权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对邓某某的赔偿责任。
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清楚了,刑事责任呢?近期,南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熊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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