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6月11日电(通讯员 张寒)酒后壮胆驾车去政府闹事,醒来追悔莫及却为时已晚。近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由南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3月7日晚,王某某参加朋友生日宴会时饮酒,酒后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行至肖堰镇西泉庙村路段,无故将周某某正常行驶的轿车拦停,并用拳头砸轿车的后备箱、殴打周某某。随后,王某某又驾车来到肖堰镇政府,进入一楼扶贫办公室,任意损毁工作人员李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打印机、公示牌等物品。李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39.36mg/100ml,为醉酒驾车。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损坏的财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55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李某某新电脑及维修旧电脑费用合计68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南漳县肖堰镇人民政府损失合计2220元。
本是一场愉快的朋友聚会,却因酒后失态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和经济损失。事后王某某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坚决不饮酒。人到中年,作为家中顶梁柱的王某某却要失去一年人生自由,教训深刻,令人惋惜。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饮酒是个人自由,但酒后的行为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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