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6月25日电近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6名同志参与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两起不起诉案件以及返还某公司韩某暂扣款进行公开听证,展开评议,保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会议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张道军主持。
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部门就案件提出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后,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前,听取各方意见,进而对事实和证据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准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一种内部工作制度,是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具体体现。
会上,首先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检察官许惠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刘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了南漳某村组“瓷土矿资源开发权,并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同年11月18日在南漳登记注册“南漳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15户农户签订租赁房屋、荒田、荒山及山林。
2013年3月,该矿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相关部门批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在两处地段发某了开采采挖瓷土400吨左右至案发。
从2013年案发至今,该案从立案到移送起诉达6年之久。犯罪嫌疑人刘某非法占用林地经三次鉴定(2013年5月、2016年8月、2018年8月),但结论意见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刘某因开采瓷土矿而占用林地的前后地貌状况的证据,不能确定鉴定意见中占用林地均系刘某所为,且开发的两处矿区在刘某开采之前曾多次被开采。鉴定意见占用的面积难以确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具体数额,经两次退查仍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田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身份系农民,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种植罂粟主观动机是因为长期患有“脑膜炎”,平常很容易发病心慌,后听说罂粟果熬水可以治疗感冒且有止疼效果,就在自己家门前的农田里非法种植罂粟516株。案发后,田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民警予以铲除,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又系偶犯,犯罪行为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返还韩某公司暂扣款
检察官李鸿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在一起单位受贿案中,某单位以劳务费的名义账外收受韩某公司24万余元。南漳县检察院认为原侦查部门认定的数额中包含未实际领取的三笔费用,合计24万余元。公诉部门以该单位实际取得的评估费来认定受贿数额,并将24万余元作了扣减,只以实际取得的评估费提起公诉。同时,上述提到的24万在该县法院生效判决中也并未予以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听完承办人案件分析情况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纷纷发表意见
人大代表夏顺玲:
刘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公司在开始生产到案发,为什么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告知还应当办理哪些手续,这可能是人为导致案件发生。
人民监督员夏顺玲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陶礼华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陶礼华:
刘某是通过合法程序招投标取得采矿权,应当告知刘某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才能采矿,不能违法了才去查处,仔细想想这个后果是可以避免的。
人民监督员院邓玉辉发表意见看法
人民监督员院邓玉辉:
我觉得像田某某这样的不是偶然,除他以外,还有许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人,我们可以将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送法下乡。
人民监督员、律师杜菊香
检察官有理有据、依法办事,我要为检察官的这种精神点个赞。
承办检察官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一一解答,通过释法说理让代表们解除心中疑惑。
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参与此次听证会的代表们说:“检察官在办案时不仅仅简单的依法办事,而是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起来了。同时让我们感受到墙上的‘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不是一句口号,他们在真正地努力践行着这句承诺。”
最后,各位代表们要求多开展这样的听证会,通过听证会更好了解检察机关办案,让案件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让办案人员及时了解人民的心声,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断提升业务素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