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7月15日电(通讯员 贾雯)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在他人用该卡实施网络诈骗获取钱财后,又采用一系列手段将卡中的钱取出,自己不费吹灰之力,就想坐收渔翁之利。近日,南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薛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自2018年6月起,薛某某开始通过以本人身份证在电信公司和银行多次开户,并以500元左右一套(含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手机卡、银行卡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供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同年10月23日,薛某某将尾号为4079的一套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电信诈骗分子使用。
同年10月25日,被害人贾某某报警称遇到电信诈骗,被骗取现金122000元。贾某某说,那天他接到自称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的电话,说南漳武警中队的“周指导员”有一个工程要做,并发给了贾某某“周指导员”的联系方式。贾某某随即拨打电话,与“周指导员”就工程问题谈得很愉快。后“周指导员”又拨打电话给贾某某,说县武警中队要接受上级检查,急需更换不锈钢双层床及床垫,他将此事委托给了贾某某,并提供给了贾某某一个厂家电话。贾某某分两次将定金共122000元汇入尾号4079农业银行账户中。然而等贾某某汇完款,这几个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
贾某某报案后,该涉案账户被冻结,冻结时间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薛某某明知该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还多次在冻结期间到银行查询冻结的准确时间。2019年4月27日,薛某某趁冻结截止之机,到营业厅将此涉案账户挂失并补办新卡。之后薛某某在银行柜面取现80000元,又在ATM机分六次取现,取出18000元,另通过财付通提现20000元,支付宝提现8751.76元,提现资金总额126751.76元。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已是违法行为。薛某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明知涉案银行卡的现金不属其所有,在银行卡解冻后挂失补卡,将卡内不属于自己的钱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最终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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