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11月21日电(通讯员 李鸿雁 姜颖)2015年来,南漳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和方式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先后为12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资金36.4万余元,被救助人息访率达到100%,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风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坚持制度保障,夯实司法救助工作基础。一是理顺救助审批机制。扎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行动,对申请救助的疑难复杂案件,积极向省、市院汇报沟通,综合救助对象的受害轻重程度、可能产生的救助资金数量、生活物资需求和实际困难状况等因素,采取三级联动开展救助可行性评估,确保救助对象不漏、效率不减、质量不降。2015年来,共通过三级联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发放救助金17.8万元。二是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该院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财政支持,申请设立了每年10万元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全面推动奠定了经济基础。2015年来,共通过专项基金为12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6.4万元。三是完善内部衔接机制。为实现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对象的零疏漏、零重复,将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强调救助对象归口统一负责,在侦监、公诉部门分工协调的基础上,由控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提出救助意见、统一呈报审批。2015年来,控申部门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30余件,审核后立案14件,已落实救助金12件。
二、坚持严格规范,确保司法救助精准高效。一是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制定了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告知、申请、审查、调查、批准、谈话、救助金发放等程序。在决定实施救助前,对被救助人提出的申请,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全面掌握申请人最真实的生活信息,做到救助公平、公正、及时、合理。二是扩大司法救助规模。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将国家司法救助理念贯穿在批捕、公诉、控申等案件办理的各环节,做到不漏掉任何一个可以申请救助的当事人。在一起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中,未检部门检察官在回访中了解到,被害未成年人住在偏远山村,母亲是残疾人,仅靠父亲种田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在当地属低保户,案件的发生使该未成年人心理受到重创。承办检察官主动向控申部门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3000元,通过向当地政府、学校建议,减免被害人学杂费,并通过扶贫工作队努力帮助被害人一家脱贫。三是严把司法救助标准。充分查证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程度、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已接受过救助或者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救济、捐助、保险、追偿等途径获得赔偿、补偿或救济。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是否属于救助范围。在办理郭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通过审查了解到,其已通过当地民政所领取了救济,且家庭不属于困难的范围,承办人当即告知申请人,并驳回救助申请。
三、坚持综合施策,提升司法救助质量效果。一是拓展救助方式渠道。从刑事被害人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实际困难出发,在申请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与社保、扶贫等部门沟通联系,帮助解决养老金、学杂费等问题,扩大救助效果。在陈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中,被救助人陈某1989年被人身羁押并因此失去工作,家中两个小孩均未成家,以打工为生,妻子又长年患病,生活贫困,没有养老保障。该院在为其申请救助金的同时,积极与社保部门取得联系,为其解决了养老保险。二是引入多方关怀力量。全面了解救助对象的司法诉求,积极邀请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司法救助,达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丁某司法救助案件中,因丁某承包的鱼塘大量用水,导致村民无法正常使用生活用水,该村几位村民将丁某养鱼所用水管砸坏,导致鱼塘内热带鱼大面积死亡,经鉴定损失金额约7万元。但由于直接损失未达到损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5000元,几位村民也没有破坏生产的犯罪故意,案件无法顺利推进。后该院通过邀请县委政法委、公安、 九集镇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充分发挥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最终成功通过县委政法委为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3.2万元。三是跟踪帮扶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对重点贫困救助对象回访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提供司法救助。在金某司法救助案件中,被害人金某被猎枪击中,导致双目失明,由于被告方无法及时赔偿31万元赔偿金,金某一家5口生活陷入困境,该院成功为其申请7.8万元司法救助金,金某以此创办盲人按摩店,承办检察官经过两次回访,并帮助解决其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使其一家生活逐步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