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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视角

时间:2019-04-25 13:44:00  作者:张道军 陶卉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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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4月25日电(通讯员张道军 陶卉)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践中,检察建议在打击、预防犯罪,规范司法行为以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当前检察建议呈现的特点

  从南漳县检察院近年来发出的检察建议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采用检察建议形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看,检察机关多数业务部门开展了检察建议工作,特别是公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建议业务量较大。从建议对象看,被建议单位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较多。

  (二)、建议种类相对集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检察建议具体分为预防违法犯罪、改进监督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建议表彰处分、规范司法行为、其他类型等六个大类。从数据上看,该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主要集中在规范司法行为和改进监督管理两类上,这两个领域均属传统的检察建议重点领域。

  (三)、检察建议审批程序规范,建议措施较为具体。检察建议审批程序严格,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发出,不仅指出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还从被建议单位角度出发,制定较为具体的整改措施,指明整改方向。

  二、开展检察建议监督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从南漳县检察院近年来检察建议监督实践来看,检察建议作用的发挥还受到一定局限,表现在:

  (一)、检察建议工作发展呈现不平衡状态

  检察建议所涉及的类型主要集中在规范司法行为类和改进监督管理类,另有少数预防职务犯罪类,化解矛盾纠纷、建议表彰处分等检察建议类型较少或没有,说明检察建议在如何化解矛盾纠纷等领域还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二)、检察建议的质量有待提高

  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诉法对检察干警履行法律监督的专业素养、调查协调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等矛盾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干警对检察建议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实践经验不够丰富,知识更新速度较慢、片面追求数量等原因,也存在部分检察建议泛泛而谈,针对性不强,建议内容相对雷同等问题,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如针对基于个案的同一原因提出的检察建议较多,且建议内容主要集中在提高证据意识加强业务培训落实责任制度等。这说明,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上办法不多,作为不够,存在内容模糊、形式单一等问题,检察建议含金量较低。

  (三)、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后续配套机制缺位,降低了执行力。实际工作中,多数部门仅关注检察建议的制作与执行结果的反馈,未能真正参与检察建议的具体贯彻落实与执行,导致检察建议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结果与制发目的存在偏差。

  三、完善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建议质量,增强可操作性。要做好制发前的调查工作,主动深入发案单位,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等,把问题找准,将情况搞清;在内容上,要突出说理性,具备可操作性,对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要具体列明,提出的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必要时,可先听取发送对象的意见,促进理解,达成共识;在格式上,应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检察建议的格式要求制作,统一编号,注重行文的严谨性,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二)、完善送达方式,争取多方合力。在送达方式上,可借鉴公开宣告模式,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宣告并座谈评议,凸显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发送对象上,可将检察建议书中的主要观点以《检察情况反映》和专题分析报告形式,上报党委、人大、政府,引起领导重视,必要时,可将检察建议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指导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跟踪督促,强化建议实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以“跟踪”促进整改,使检察建议顺利“落地”,接受单位认可检察建议的,积极协助并完善整改措施,了解落实进度。对接受单位迟迟不落实整改的,应主动联系、走访,分析原因;检察建议自身欠妥当的,应及时纠正;检察建议无问题,应开展重点回访,可采用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查找原因,及时了解被监督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深化落实的建议和帮助。接受单位拒不接受的,可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责任编辑:宗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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