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8月26日电(通讯员 陶卉)近年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部署要求,坚持务实重行,在实践中创新,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基本形成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一、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背景
自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受案量持续处于高位,2016年受理刑检案件(批捕、公诉)507件565人、2017年受理455件548人、2018年受理473件609人、2019年1-6月受理265件315人。刑检案件数量多、刑检办案员额检察官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成为制约办案的一大因素。从检察工作实际来看,繁简分流机制关键在于科学合理明确繁案、简案的标准,确定差异化审查办理的流程,达到简易案件快速结案、复杂案件精细办理的标准,从而提升案件办理整体的质量和效率。
二、繁简分流机制中的措施
首先,注重发挥检察官的主体作用,明确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同时,也明确了检察官权力范围内应依法承担责任,使检察官成为推动案件办理、决定案件事项、承担办案责任的主体,促使整个办案单元组织的管理、运行更加顺畅。
其次,科学化设置办案组织形式。基层院案件的结构形式和办案特点决定其办案方式更适合检察官独立行使职责。同时,检察权的属性及其运行规律不同,决定其必须采用不同的办案组织形态,配备不同人员力量。为此,我们组建11个固定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包含分管副检察长)办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另外,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涉黑涉恶等重大刑事案件,组建多个固定办案组织(包含入额院领导),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
再次,实行科学轮案机制。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要求,同时根据本院特点对案件的分配适度调整,实行专兼结合,以专业化分工助推办案效率的提升。如未检办的检察官,在办理未检案件的基础上(未检案件总量较小),还承办一般公诉案件,办理公诉一般案件的轮案频率为3轮案件中轮1件,既体现了术业有专攻,也分流了少部分公诉案件,缓解了刑检一线检察官的办案压力。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案管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台,配备完成参与轮案的22个办案单元,14个轮案组,并根据专兼结合的要求,建立轮案规则、设置轮案频率,全部实现自动轮案,科学分案。
三、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繁案简案的标准。繁案简案的划分标准是否明确是繁简分流机制运行顺畅的重要前提,当前对刑事案件的繁简标准没有十分明确,普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划分为简案。实际上,在办案中也有看起来是简案而在办理中发现案件情形复杂、适用法律疑难的情况。因此,繁案简案的划分标准不能一成不变,而应有繁案简案变换衔接机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简案的案件,按照简案的程序进行办理;在办理中发现案件情形复杂、疑难的,应提交检察长进行审核后变更到繁案办理小组。
二是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协作。公检法三机关根据自身权责进行协调配合,增强整体办案合力。对于一般案件直接提请逮捕或者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在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下,在提请环节发现属于简案的,应该快速办理,并将案件中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侦查的问题一并反馈给公安机关,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侦结移送起诉。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建议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引导取证,为案件能够高效侦诉提供保障。针对多发的案件,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检察机关根据办案规律可以提出相对统一的证据标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侦办效率。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集中地有针对性地共同协商、探讨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分歧意见,解决问题,提高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快研发智能办案辅助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助力检察官办案提速,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首先,利用语音识别系统将检察官的精力从打审查报告等较为费时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当前办案的检察官都具备了基础办公软件操作技能,但更为高效的录入方式对于提高文书制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检察官可以通过电子卷宗中的OCR格式文档转换提取文字,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工核对和调整的工作量也耗时耗力。因此,研发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加入语音输入的功能,可以为撰写报告、记录讯问笔录等提供较大助力。目前市面上已经有科大讯飞等公司提供成熟的语音输入解决方案。另外,现今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因此,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可以搜集出近年来同种罪名、同种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输入罪名及相应的量刑情节,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一个相对精准的量刑范围供办案检察官参考。基层院多数属于简案范畴,因此,通过利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能较明显的缓解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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