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12月7日电(通讯员 程逢舒)1978年5月,一篇名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在《光明日报》一版刊发。它掀起了席卷中国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成为那支撬动改革开放的哲学杠杆。短短六千字,激荡四十年。同样是在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立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再次成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78年,既是国家发展的转折点,也是检察事业的转折点。2018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和检察机关恢复设立40周年。4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生活实现了小康,逐步富裕起来了,检察机关在这40年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以往的骑自行车、手写笔录到现在的坐汽车外出和电脑办公,工作效率成倍提高的背后是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持。物质上的保障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履职能力,也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展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期待,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以往,办好案子就是一切;现在,我们不仅要办好一件案子,还要从个案着手,力求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更加认真的审查案件的程序和证据,发现瑕疵和漏洞,准确的给案件定性,让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以往的刑事诉讼中,法官积极地寻找证据试图证明被告人有罪,检察官则把出庭当作走过场。然而,铁面无私的包青天毕竟只是个案,公正的司法体系还是要依靠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在那个“口供为王”“庭审虚无化”的年代,遇到程序瑕疵、法律适用、证据效力等公诉活动中的常见情况,我们往往会选择性忽视,觉得让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太费时间,加之法院也不在乎,只要能成功定嫌疑人的罪就不需要重视这些所谓的“小问题”。但是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检察官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把握案件的程序和证据,注重人权保障和监督职能的落实;而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让“小问题”不再小,每一位检察官都要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就以本院为例,一名公诉人每年办理上百件案件,只要有一件存在瑕疵,别人就有理由怀疑你的其他案件都有问题,那么上百件的办案数量又有什么意义呢?
就以一份简单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为例,很多当事人在接到这份告知书后才明白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究竟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如果我们没有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这些权利义务,他们要怎样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他们未能寻求法律保护时,又会用怎样的眼光来看待司法机关?当程序问题导致志在必得的案件出现风险时,我们又能怪罪谁呢?恐怕,只能怨自己当初没有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了。
再比如,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要把被告人送上法庭、关进监狱不难,难的是受污染的土地、空气和水资源谁来负责治理?难道要让当地居民买单吗?显然,衡量办案效果的指标不能只是统计报表,民众的评价也应当成为一杆标尺。秉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督促履职、公益诉讼等方式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才是保证办案质量和社会效益的最佳解决方案。
四十年风雨兼程,南漳检察事业与改革开放一同发展壮大,我们要抱着“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雄心,积极履职尽责,不仅要落实监督职责,还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过去的功绩终将成为历史,南漳检察的现在需要大家共同奋斗,南漳检察的未来需要大家共同书写,南漳检察的辉煌必将由大家共同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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