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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区域特色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检察参与路径

时间:2018-09-25 18:0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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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执法司法的重任,是确保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中坚力量。这表明,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监督该领域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实施,即通过司法办案打击和预防相关犯罪行为,通过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7月,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就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出了进一步的指示和要求,就检察机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该院依托检察职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作为南京市唯一办理长江南京段刑事案件的基层检察院,鼓楼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区委生态环保战略部署和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区域优势,积极探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举措,不仅打击了一批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而且借助“外脑”,形成了保护合力,为维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积极搭建平台,健全机制,着力构建保护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国家都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仍时有发生。2017年年初,鼓楼区检察院在办理案发于长江流域的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行政执法部门间职责不清、条块分割、衔接不畅,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间衔接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工作开展。对此,该院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本着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依托检察职能,积极探索保护路径与举措。经过充分思考和深入调研论证,该院形成了组建部门间联盟的构思,并达成广泛共识,于2017年6月5日,发起成立由47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益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参与的“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形成了辐射状、聚合化的保护工作格局变。联盟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与联盟成员单位积极构建沟通联络机制,完善 “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建立“专家意见”引入机制和环境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履职,全面加强司法保护力度。鼓楼区依托检察职能,以“三大公诉、三大监督”为抓手,全面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力度。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该院专门成立了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犯罪检察部,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实行专业化办理,有效提高了司法打击力度和水平。联盟成立以来,该院共办理涉及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3件109人,其中包括高检院、公安部、生态环保部挂牌督办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4?24”污染环境案、魏忠等九人非法采砂案,跨宁、镇、扬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是强化专项法律监督。2018年以来,该院深入开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专项监督工作,督促涉及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4人,如今年4月,该院通过联盟“两法衔接”机制督促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时查处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4?24”重大污染环境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长江流域多发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突破口,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探索,切实担负起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努力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职能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主动作为、主动纠违,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堵塞管理漏洞。2017年以来,该院围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1件,从源头上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积极拓宽思路,延伸职能,不断深化综合保护效能。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该院在充分履职,全面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主动把生态检察,尤其是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主动参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社会治理,不断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扎实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借助禁渔期、世界水日、环境保护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借助各类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检察官说法等形式,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着力推动 “共抓大保护”社会共识的凝聚。二是积极开展专项研讨活动。今年以来,该院先后举办了“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检察职责与行政职责论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邀请理论专家和社会力量建言献策,推动专业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融合,为推进下一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三是梳理提出立法建议。针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不完备、不统一、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结合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开展调研,围绕犯罪构成、责任追究等问题梳理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向上反馈,力争从更高平台、更高层面解决保护难题,努力提高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积极探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路径的同时,该院也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思考和分析,认为该项工作仍然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关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不完备、不统一的情况影响了保护工作实效,建议考虑出台一部《长江法》,这有利于解决长江流域各种地方性法规的分散性、脱节性等问题,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解决流域管理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应尽快纳入立法轨道。同时,建议两高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立法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分析,发布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为有效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 “两法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日常监管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主要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被动性较强。在该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涉及的行政执法主体比较多,涉及的长江环境资源的面也比较广,建立起全面、顺畅的“两法衔接”机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如何避免选择性协作、打折扣协作等情况,还需要我们做更加深入的探索。三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调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目前,一些群众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所办典型案件,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加大警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认知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同时,在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执法司法活动中,也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如建立公众举报、奖励、结果反馈公开机制等等,为执法司法活动开展起到助力作用。 

  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区域特色,积极谋划和探索,切实将检察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提升检察参与度和贡献度,切实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期待。 

  (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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