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科技化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机械、科技仪器的应用都属于机器的智能化范畴,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需要指出的是,在科技化司法发展过程中,机器的科技化、司法的智能化,是为人服务的,它为人提供便利,但不能取代人的智慧。智能化检务发展过程,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能力、智慧的注入。司法智能化不能造成司法人员的智力退化,不能造就“思维懒汉”。司法科技化为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和智慧应用提出了助力,也应发挥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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