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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督一起32年前“诈骗案”,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再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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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14:25:00  作者:62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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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监督一起32年前“诈骗案”,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再审改判无罪

  2018年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审耿万喜诈骗案,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再审中,最高检依法指派检察员肖亚军、陈雪芬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法院采纳了最高检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1986年10月,耿万喜在经营橘子罐头过程中因几方经济纠纷,被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耿万喜不服,走上漫长申诉路。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之后,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1月12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申诉一案的审查报告》和《征求意见函》。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案存在错误可能。3月1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成临时办案组赴江苏省与主审法官和其他审判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座谈,与申诉人耿万喜见面,与出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16年再审本案法庭的江苏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进行沟通,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出庭前,检察官认真准备出庭提纲,仔细斟酌,反复修改。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所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相关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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