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机关对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系列案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2起社会关注的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在安徽省检察机关属首次。12月25日,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李闯与张晓滨、黄安刚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先后将污泥分两次跨省运输并倾倒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另查明,2017年6月4日,此案中的被告人林国三、徐月同还曾帮助涂伟东等7人(均另案处理),将约313吨废胶木倾倒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对环境造成污染,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费用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约为31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12名被告人刑事责任。7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就李闯、黄安刚、张晓滨等12人以及江苏、浙江等地的九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5日,镜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闯、黄安刚等12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所有涉案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江苏、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及李闯、黄安刚等12人共21名被告被判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镜湖区检察院还就系列案中的“10·12”案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下称“宝勋公司”)及黄冠群、李长红等12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污染环境罪,该院同时还对宝勋公司、平湖三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及李长红、涂伟东等13个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2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诉求也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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