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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历经近40年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八大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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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14:36:00  作者:5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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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历经近40年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八大职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在人民检察史和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5日颁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修改先后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因此未能完成修改。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一些涉及检察职权配置、增强法律监督措施的改革文件陆续出台,一些争议问题陆续得到了解决,修改时机逐渐成熟。2013年,该法的修改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8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53条,不仅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体例、内容上也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配置,规定了法律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方式等,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该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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