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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与完善

时间:2018-12-19 15:35:0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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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复建军事法院。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3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筹备组开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身的组建工作,并领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筹建工作。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办公。

  至1978年9月底,29个省、市、自治区都已任命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指定了负责人;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区分院、市检察院,有60%任命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全国县(市)一级,有40%任命了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1978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式恢复办公。

  1978年12月25日,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恢复军事检察院。

  1979年2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正式办公。

  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立。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置铁路专门人民检察院。

  1979年8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筹建司法部。

  1979年8月,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由铁道部党组负责筹建铁路运输检察院。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重建司法行政机关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9年9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作出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部长。”

  1979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首先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建立起来,并尽快选调一批符合条件的干部分配给司法行政机关。

  1979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兵团级和军级单位恢复检察院和法院,并对两院的机构和编制人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充实。

  1980年3月起,我国开始重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

  1980年4月,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负责一切筹备事宜。全国铁路系统从上至下建兰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共计83个,其中铁路检察分院20个,基层铁路检察院62个。

  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属市、地区(自治州、盟)应设立司法局(处),各县(旗)应设立司法局(科),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起来。

  至1980年底,全国应建司法行政机关2941个,已建1817个,占应建总数的62%,其中:应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29个,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余均已建立,占应建数的97%;应建地区、市、自治州、盟司法局(处)317个,已建257个,占应建数的81%;应建县、市、自治县、城市、区、旗司法局(科)2595个,已建1533个,占应建数的59%。

  1981年9月29日,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先后成立了检察委员会。于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1982年5月,重建铁路运输法院83个。即北京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个,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法院62个。各级铁路运输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1982年5月1日开始正式办案。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明确规定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使司法行政工作载入了庄严的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全国各地开始在农村区、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置了司法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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