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改革做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系统性,就是把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整体做一个布局,做一个调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社会发展的需求。整体性,不仅最高检,而且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统筹考虑。重构性,原来的捕诉分开、控申分开,还有其他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不那么突出,要重新调整、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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