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了六项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强迫交易罪的入罪金额有直接经济损失、交易数额等不同的计算方式,案情中提到的装车费用30万元可归属于强迫交易数额。[详细]
答:“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即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其证据标准实际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的综合审查判断问题,需要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结合逻辑、经验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详细]
答:对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重新移送起诉,且未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详细]
答:问题中所提到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案情,特别是要结合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以及其他证据具体分析,不应简单将其列为刑事追诉的范畴。[详细]
答: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是为相对人再次设定一个自动履行的期间,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程序。[详细]
答: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精神及之前的司法实践,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详细]
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详细]
答:检察人员因休假、病事假、外出培训、出差、系统外借调、挂职等,当月无法登录检察政务内网终端的,如‘零报告’,可委托本部门内勤登录本人帐号代为填报;如有情况需记录报告,应填写纸质《记录表》密封后寄回。[详细]
答:该“相关职业”范围应该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而不仅限于学校教师、培训机构老师及未成年人看护人员等职业,还有一些如婴幼儿医院护工、学校保安、学校后勤人员以及校车司机等可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详细]
答:《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均未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时效作出限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检察机关均应受理。[详细]
答:“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应指亲身在哺育和照顾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仅指以母乳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生日止,且不可以延长。[详细]
答: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同一个人为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担任保证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应当注意同一个人为多人担任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问题。[详细]
答: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罪名的确定和量刑的确定是法庭审理的重点。被告人认罪不认罚,仍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详细]
答:检委会经讨论决定提起诉讼,新情况出现导致案件事实出现变化,但并不改变检委会作出的提起诉讼决定,不属于改变检委会决定。[详细]
答: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大幅上升的背景,仅对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制。[详细]
答: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详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详细]
答: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很多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对于多因一果的事故,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时,要综合分析事故成因和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来综合评判。[详细]
答: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在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予以审批,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详细]
答:社区矫正法在立法时未对教育学习时间和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硬性规定。主要考虑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各地在执行八小时教育学习的要求时,易出现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的问题。[详细]
答: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撤销缓刑裁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能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应当接收材料后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办理。[详细]
答: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时因病看守所暂不收押,公安机关又对其取保候审。[详细]
答: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施加于当事人人身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自身无法寻求法律服务、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从起诉期限中扣除。[详细]
答: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详细]
答: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甲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乙罪批捕,后以乙罪起诉,一审法院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详细]
答:《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救助的情形,其中第一、三、四、五、六项均以“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为条件。[详细]
答:经研究,我们倾向于认为,对公安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构成单位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详细]
答: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28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适用文书补充侦查提纲。[详细]
答:对于不担任检察官的免职规定必须按照干部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检察官职务后,检察官法律职务不再保留,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副检察长退出员额职务能否继续担任副检察长,是否适用该规定?[详细]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8条、第389条规定,我们赞同“不论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均可以依职权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的观点。[详细]
答: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仅对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制。而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对虚假诉讼的广义理解。[详细]
答:从条文本身而言,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二是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详细]
答: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属于行政机关施加于当事人人身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行政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无法像正常状态一样寻求法律服务、行使诉讼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依法从起诉期限中扣除。[详细]
答: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至566条(即第十三章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包括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三种情形。[详细]
答:副检察长是根据检察长委托或者授权行使案件审核、决定权,应视为检察长行使权力。除个别规定作区分之外,检察长的概念均包含副检察长。[详细]
答:如果案外人异议请求金额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应当根据案外人胜败诉情况和被申请人是否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区别对待。[详细]
答:。“其他有关人员”,指的是与讨论的议题相关,能够帮助检察委员会准确作出决定的人员。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内部讨论案件的决策机构。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不邀请系统外的人员列席。[详细]
答: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其涉刑的部分,即对应作刑事处理的治安案件,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刑事立案,或者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治安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详细]
答: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取得赔偿权利并没要求拘留、逮捕、起诉的罪名需一致,只要采取逮捕措施,后又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均应刑事赔偿。[详细]
答: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的等级。故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若伤情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详细]
答: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两者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中,虽然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并不排除适用行政处罚法,也即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详细]
答:在经济犯罪中,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单位会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制作审计报告,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提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详细]
答: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起算日,应为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5日内立案,该立案日期即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起算日。因此,法院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详细]
答: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详细]
答:在认定时应当以国家机关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众的信赖感是否受到侵害为基础,根据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详细]
答: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但因卷宗量较大,律师在法院阅卷困难,申请在检察机关阅电子卷宗,能否批允许?(咨询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 姜园园)[详细]
答:A曾向我院提出立案监督,我院已作出答复。A又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同样的立案监督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将A的申请转至我院,我院应当如何处理较为恰当?(咨询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 唐晨)[详细]
答:被害人左某于2014年在广东省某地务工期间被他人抢劫并杀害,被害人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现经济困难,回原户籍地申请司法救助,原户籍地是否应受理?[详细]
答:对于在食药品领域,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咨询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 茅诚懿)[详细]
答:遇到行政行为处罚过重的问题(假设该意见成立,即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范围已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明显违法”的标准进行审查,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检察机关当然有权依法进行监督。[详细]
答:应从三方面把握,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区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区分涉案物品性质进行相应处理。三是区分不起诉性质作出相应处理。[详细]
答:人大的许可是针对刑事诉讼特定当事人作出的,不是针对特定司法机关或者特定诉讼阶段。重复报请许可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详细]
答:如果上家与下家有制假售假的意思联络,上家为下家提供掺杂掺假的原料,甚至分取售假利润,则上下家构成共同犯罪,下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也应该适用于上家。[详细]
答:“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就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详细]
答:检察长与所在办案组织其他成员之间共同的办案关系既属于主办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也属于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详细]
答:除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外,还应当直接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决定,不需要将所办案件发送案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定。[详细]
答:其身份既是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同时又是检察长,其不仅要履行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的职责,还要履行检察长职责。[详细]
答:此条规定是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但并非对老年人概念的定义或范围的界定,不能把老年人的范围划定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详细]
答: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对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再犯危险性等进行调查评估。[详细]
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没有超出语义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律允许的。根据人们的通常理解,威胁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对此应当进行实质判断。[详细]
答: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详细]
答: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详细]
答: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详细]
答: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详细]
答:从文义理解,贩卖一般具有牟利性质,所以用毒品易货以及用毒品支付劳务和偿还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利用毒品牟利的贩卖行为。对于互换毒品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不能一概而论。[详细]
答:对于被强制医疗人的财产或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范围,其应当依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详细]
答:案管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超期预警监控工作时,不能简单地将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同等对待。[详细]
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厅《关于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刑事申诉职能的回复》,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详细]
答: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详细]
答:《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证明通知书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请问适用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详细]
答:1.申请不在位登记不会产生补偿分案;2.变更办案单元会产生补偿分案,且系统会在下一轮轮案,优先分案给上一轮申请变更办案单元;3.管理员案件后台调整变更单元不会产生补偿分案。[详细]
答:可以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案件中证人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详细]
答: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详细]
答: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是否由其他辖区检察院移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一并起诉?[详细]
答:如果在案证据中没有其枉法的证据,那么无法认定为该罪。对于枉法的判定,不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可以通过客观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判断。[详细]
答:未认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应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同时,案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具有监督价值的线索,可以移送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部门。[详细]
答:实践中,退查重报的案件需要案管受案人员在已有案件登记中提案进行一次(二次)退查重报。据此,案管部门具有审查补充侦查情况的职责。[详细]
答:“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中,明确了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详细]
答:在行驶车辆中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并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本身的行为,从客观行为上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因此不应以本罪定罪。[详细]
答:刑法理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虽并不要求必须是物理上的持有,法律上或者观念上的支配、控制也成立“持有”,但必须能够对之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支配,或者毒品在行为人的支配或者控制范围之内,才是持有毒品。[详细]
答:如果心理咨询师不同意或经办人不具备相关资格,可在心理疏导或测评结束、未成年人离开后,立即与心理咨询师交流,询问疏导和测评的具体过程和相关问题。[详细]
答: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十四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认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即所要挟或拟提供的交换条件是否在被害人看来足以使其不得不允诺行为人对其的猥亵。[详细]
答:属于实施细则第59条第5款中“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情形,但仍然无法完全涵盖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详细]
答: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没有违反刑法第75条之规定,则不具有撤销缓刑的情形,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诉撤销缓刑不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详细]
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详细]
答:特定区域的环境脏乱差,侵害的是人们对于整洁的环境、干净的空气、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满足,而该利益并非仅仅属于该区域的特定的某群体或集体,无疑是公共利益的范畴。[详细]
答: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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