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9年>>201904>>检答网集萃

认罪认罚工作中如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时间:2020-08-08 08:51: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如果检察机关准备自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指引?(咨询人: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 陈龙华) 

  解答专家刘婵秀:检察机关自行调查评估应当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对此暂无专门的相关规定指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对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再犯危险性等进行调查评估。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第38条规定,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检察机关自行调查评估时,也可参考这些方面的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印发后,一些地方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进行相关社会评估的,规定了调查了解的内容事项。检察机关准备自行调查评估的,也可以参考这些内容事项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张梦娇]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