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黄继光英烈荣誉与尊严公益诉讼监督案
中江县检察院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公益诉讼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江县检察院通过前期调查发现,知乎、新浪博客等网站上有网友留言或发文,质疑黄继光事迹真假,有的网页阅读量近万,影响恶劣;继光故居纪念设施存在毁坏、陈旧情况;英烈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存在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行为,而负有法定监管职能的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民政局履职不力,严重损害了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二、诉讼过程和结果
中江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2018年6月,继光故居的相关设施已进行了修缮、维护,新设了游览标识、标牌,配备了专人讲解,完善了日常管理制度,故居面貌井然有序、清净肃穆。网上质疑黄继光事迹的新浪博客和网页已经删除。
三、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支持
2018年5月3日,最高检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中江县院迅速行动,率先成立检察长为组长的英烈保护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英烈保护专项活动实施方案。2018年5月15日,在发现网上有损黄继光烈士荣誉和尊严的不当言论后,第一时间向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汇报,在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的指挥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诋毁、亵渎特级英雄黄继光的行为人及负有法定监管职能的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二)立足监督职能,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向县公安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删除网络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特级英雄黄继光英雄事迹和精神、利用英雄名义推送广告牟利等不法信息;要求民政局、文广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毁坏继光故居纪念设施以及在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积极回应网络谣言,为继光精神、事迹正名。对特级战斗英雄黄继光故居现有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老化、保护不当,继光镇政府在故居管理工作上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继光镇政府积极整改、妥善管理,维护英雄故居的庄严、肃穆。
(三)跟踪监督,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2018年5月,中江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为了确保监督取得实效,中江县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工作人员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跟踪监督,到网上对涉及黄继光的内容进行搜索和到继光故里进行了实地查看。
四、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被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四川新闻网专题报道;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青年网、央广网、新浪、网易、搜狐、百度等主流媒体及时转载,形成了英烈保护宣传合力,营造了尊英雄、重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极大的弘扬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维护了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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