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税收关乎国计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作了较大修改,其第4款规定,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近年来,这一条款在实践适用中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期“观点·专题”围绕“涉税犯罪案件的法律与政策适用”这一主旨,邀请学者与专家对逃税罪的法理解析、司法适用以及相关检察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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