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立案】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该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范围,遂于2019年4月17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诉前程序】
“洋垃圾”污染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国内没有能够参照的案例。三分院在充分研究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等,分别就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
1.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确定被告范围。刑法注重主客观一致性,而侵权责任法并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行为人的过失、企业管理上的过错甚至是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都可以使民事侵权成立并依法追究责任。为了查明是否有源头企业需承担民事责任,承办组多次前往监狱,并至宁波、安徽等地对可能的源头企业进行调查,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为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
2.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为确定涉案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处置方式出具专门意见,并多次就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固废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同时,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就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进行认证,受委托后,上海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严格的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开展市场调查,就涉案固体废物出具相应的处置费用。
3.借力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承办组主动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联系,由科研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由专家辅助人就涉案洋垃圾的处置方式、处置费用提出专业意见,从侧面印证了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
经调查查明: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违反规定,非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其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铁渣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14.65万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的30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
【诉讼程序】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被告黄某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铁渣)的处置费用人民币114.65万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1.本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畴。本案涉案“洋垃圾”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属于公益诉讼范畴。通过对“洋垃圾”污染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以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个人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牺牲生态环境,不做“洋垃圾”贸易。
2.公益诉讼被告是否应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致。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提出,应当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宁波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实际经营人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刑事案件和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不同,张某和陈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属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各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二被告事先有商议,分工合作,在进口固体废物中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4.涉案“洋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是否合理。涉案“洋垃圾”已无法退运,滞留港区,依法应作无害化处置,且处置后的废渣、废气、废液也必然对我国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分别对处置方式、处置费用进行了认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洋垃圾”中不乏固体废物,一些企业非法进口、倒卖、加工利用的行为,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带来了环境的破坏、人体健康的威胁、虫害病菌的入侵。2017年7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通告文件,宣布中国2017年年底前禁止进口4大类24种洋垃圾,并关停一批污染严重的垃圾处理工厂。但就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进口“洋垃圾”的情况下,本案被告通过伪报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的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危害我国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让违法者承担“洋垃圾”处置费用,加大犯罪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以“洋垃圾”污染环境案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跨行政区划性,涉案“洋垃圾”的进口单位位于宁波,进口港为上海,加工利用企业亦位于长三角,且具有涉外因素,运输过程将途经上海、浙江等省市,即非法进口、运输、利用“洋垃圾”所产生的环境风险将影响长三角地区,具有跨行政区划特性。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公益诉讼,各省市检察机关、党委、政府等之间的支持、配合必不可少。长三角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包括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包括各省市检察机关集中管辖、交办、沟通协调、委托办理、协同办理等,外部机制包括与地方党委政府、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科研院校的协作配合等。办理“洋垃圾”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长三角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
二是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为依法处置“洋垃圾”提供了检察方案。无法退运的“洋垃圾”滞留港区一直是政府、海关面临的难题,面对高额处置费用,过去往往由海关向政府申请经费,由政府承担处置费用,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面对“洋垃圾”处置难题,检察机关与海关积极配合,提出处置的检察方案:对于能够退运的“洋垃圾”,积极联系货主或船公司进行退运,退运情节可作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对于无法退运的“洋垃圾”,由检察机关依法向走私废物的企业、个人甚至是源头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这些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民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的钱不再为违法个体“买单”。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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