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犯罪金额及闯卡次数的认定标准
在此类犯罪中,高速公路管理方在通行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发放的通行卡有的并不记录车辆识别信息,故在发生逃费行为时,无法计算实际的通行费,绝大部分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方会依据各地方公路条例中的规定,按照距离逃费行为发生站的最远端作为驶入站计算应收通行费,这种收费是带有惩罚性色彩的,不宜据此认定犯罪金额。
关于闯卡次数。由于此类行为在高速公路上时有发生,一般高速管理方都会建立完备的台账制度,收费管理员会在闯卡行为发生时及时上报,并计入系统,且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建设,大部分高速公路均安装有清晰的摄录设备,具体的次数可结合现场的录像、行为人供述以及高速管理方提供的台账综合认定。
为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各地联合发布意见情况:
2010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非法使用军警车牌以及互换车辆通行卡等逃避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严重者将被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09年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也联合发布意见,明确了六种采用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包括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采用垫钢板等方法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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