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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一:强拿硬要定性为寻衅滋事

时间:2019-05-24 08:55:00  作者:刘勋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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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姚某、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其一,寻衅滋事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类罪中的一种,其保护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显然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发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其二,从客观方面分析,姚某、方某逃缴通行费行为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模式。强拿硬要,顾名思义就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取得公私财物。本案行为人应当支付通行费而强行不支付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强拿硬要。虽然,行为人强拿硬要的对象是高速公路收费方对行为人所享有的高速公路通行债权,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虽然是社会公共秩序,但其却直接针对财产犯罪,既然侵财类案件中典型的盗窃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那么对其犯罪对象的“财物”作出与盗窃罪对象“财物”相同的解释,并没有超出该罪“财物”可包含的范围。

  其三,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寻衅滋事罪是否要求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此,笔者认为不必作此具体的要求。当行为人采用跟车的方式强行通过不支付应当支付的通行费时,行为人就具有破坏高速通行秩序的主观故意。

  其四,从定罪量刑标准分析,本案行为人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近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2)项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河南省洛阳市漯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姚冰)

[责任编辑: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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