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与证明犯罪】
公安机关以胡某、杜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胡某、杜某结伙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认为结合胡某供述及杜某证言,可以证实胡某系为杜某代购冰毒,且100余克为较大剂量冰毒,用于自己吸食不符合常理,其运输毒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毒品非法流通,故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对于杜某,其在胡某与贩毒人员联系时在场,主观明知胡某前往A区取毒品仍提供车辆并随行前往,后在胡某取得冰毒上车后,帮助藏匿毒品并帮助运输毒品,为杜某运输毒品行为起到了重要帮助作用,系胡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法庭调查、举证阶段:检察机关指控胡某、杜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运输毒品车辆勘验照片,车辆行驶路线监控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但对适用罪名均持异议,被告人胡某认为102克冰毒是自己用来吸食的,没有运输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杜某认为其在胡某取回毒品上车后才知道胡某拿到了毒品,其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胡某辩护人提出:第一,从客观看,胡某系携带毒品,而非运输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运输定义为非法运送毒品,要求行为人实施针对特定地点或特定人员的交货行为和故意,运输的实质是将毒品推向流通领域做好准备,且运输毒品一般是跨省市长距离运输。本案中,胡某按照上家指示拿到毒品,没有向他人转移毒品的行为,其驾车目的地是家中,且在同城市内短距离移动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第二,从主观看,胡某是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数量较大毒品,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没有证据证明胡某欲将毒品贩卖,应当以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胡某供述称其得知毒品价格将要涨价,遂想大量囤货用于自己吸食,没有使之进入非法流通的意图。综上,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第一,杜某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杜某在得知胡某拿到毒品后,因为害怕就着急驾车回家,并没有参与前期购买毒品的过程,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杜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杜某在明知胡某购买并持有大量毒品,仍与之同行,未向公安机关告发,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第一,胡某从A区取回102克冰毒的行为,结合胡某以干临时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及一般吸毒人员每日吸毒量的情况,一次性取得上述数量的毒品仅用于个人吸食的说法不符合常理。而且,胡某并未支付贩毒者毒资,认定个人购买证据不足。第二,构成运输毒品罪有距离的要求,但距离远近不是决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唯一参考,而要看运输行为是否对毒品交易和消费环节产生重要作用,本案胡某和杜某携带毒品从A区至B区,虽然在同城范围内,但两地距离接近70公里,且途经高速公路,可推定属于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促进毒品非法流通的意义。而杜某在胡某联系贩毒人员时已明知胡某将去取毒品,仍然提供车辆与胡某一起运输,即便杜某前期不知情,但其在胡某取得毒品后帮助在车上藏匿,并驾车帮助运输的行为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第三,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补充性兜底性毒品犯罪,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意图时,才推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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