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9年>>201904>>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6月28日

评案|时延安:立足证据真实可靠合理运用推定证明

时间:2019-05-31 09:09:00  作者:时延安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在办理涉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推定证明应当慎重。重点须把握两点:一是确保据以推定的证据真实可靠。二是确保被告人具有充分反驳和取得、展示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机会。对于被告人反证的证明标准问题,目前实践还没有统一认识,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将运输毒品作为该罪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当行为人仅实施运输毒品行为时,即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由于刑法将运输行为与其他三种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因而对“运输行为”的理解,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该行为要与走私、贩卖、制造的实行行为相区分;二是该行为要与走私、贩卖、制造的帮助行为相区分;三是要准确理解空间变换在界定“运输”行为中的意义。同时,刑法第348条还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该罪相对于其他毒品犯罪,确实就有“堵截性”的作用,从解释论上讲,界定运输毒品,应当与持有毒品相区分。

  何为运输毒品,首先应排除三种情形:一是为自己吸食而动态持有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为吸食方便,从家里携带毒品到其他地方旅游。二是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而携带毒品,或制造毒品后自己携带,这类情形属于走私、贩卖或制造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且走私、贩卖本身即具有携带、转运的意思,因而直接以走私、贩卖或制造毒品罪定罪即可。三是为他人走私、贩卖而携带毒品,或他人制造毒品后帮助携带。这类情形附属于相应的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实践中应考虑以这些犯罪的帮助犯(从犯)论处,如此处理可以较好地评价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进而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将这些情形排除之后,刑法第347条的“运输”行为,就应限定在无贩卖毒品目的的,在不同主体之间转交毒品的行为。从实践看,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他人之托转交毒品行为,例如,甲让乙将毒品给丙,称丙是自己的好朋友,乙受委托后将毒品交给丙;二是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贩卖意图的转交毒品行为,例如,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交代委托人(上家)是谁。如此解释,从效果上将“运输”行为限定在比较狭窄的范围之内,其初衷主要是考虑到,比较走私、贩卖和制造毒品,运输毒品的可谴责程度相对较低,但法定刑与前三种行为是一样的,对运输行为进行限缩解释,可以使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定罪量刑上保持大致的平衡。

  在运输行为的认定上,实践中令人纠结的是运输行为的空间转换问题。如果行为人在“收到”和“交付”两个地点间具有较长的距离,那么,在实践中理解为“运输”是没问题的,而如果两个地点距离较近,则往往会产生争议。例如,将毒品从20层大厦的顶层坐电梯送到1层,或者将毒品从火车站检票口送到即将开走的火车上。对于这类行为是否属于运输,关键还是要考虑,是否属于走私、贩卖或制造的帮助行为,如果属于帮助行为,就应当以走私、贩卖和制造毒品罪的从犯论处,反之,就属于运输毒品罪。空间变换的距离长短,对判断是否“运输”并没有决定意义,对量刑的意义也不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认定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该罪主观方面的问题。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仍予以运输。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从两个方面辩解:一是以不知是毒品进行辩解,二是以自己使用毒品进行辩解。由于这两种情形带来的认定困难,主要通过推定的方式予以证明。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知毒品进行辩解的,应当从已有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包括毒品包装方式、携带方式、交通工具及运输手段、运输时间、选择路径等等。通过已有证据推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则应推定其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根据刑事推定的基本原理,对于这种推定应当允许该人提供反驳或反证的机会,即如果其能够给予合理解释或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就可以推翻该推定,否则,应认定反驳或反证无效,进而认定其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成立。例如,甲女(本科学历)受其男友乙(外籍)委托从云南送到某地,乙给甲购买车票,指示换车地点,并交代如果警察盘问应立即将该箱包扔掉,或者不拿该包。甲到某地转乘长途汽车时,曾开包发现里有一个褐色包裹。甲到某地宾馆内将包交给丙,丙当即从包中取出白色粉末状物质,并交给甲5万元钱。次日丙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供出乙和甲。甲当日在宾馆被抓。警方在褐色包裹上发现甲的指纹。此时乙已回国,甲到案后辩解不知道包内藏有毒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乙告诉甲包内藏有毒品,更不能证明二人存在共谋关系,因而不能将甲作为乙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处理。因而只能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甲否认知道包内藏有毒品,因而应运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证明,证明内容就是:乙即便没有明确告诉甲,甲能否知道箱包内藏有毒品。从已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看,甲作为较高认知水平的人,从甲安排行程及曾直接接触褐色包裹的事实看,甲应当知道褐色包裹内就是毒品,因而应初步推定其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但时间应从其接触褐色包裹这个时间点计算,而不应从乙将该箱包交给甲时计算;此时,应当允许甲予以反驳、反证,如果其能够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有效反证的,则应推翻该推定,否则即应认定其存在运输毒品罪的故意。

  对于以自己使用毒品进行辩解情形的认定,同样要使用推定证明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持有大量毒品且处于交通运输状态中,其持有毒品数量远超出自己使用的量;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住所中持有大量毒品的,仍应考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实践中,如果使用推定方式证明行为人是运输毒品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应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三方面的事实:(1)持有大量毒品;(2)处于交通运输状态;(3)毒品数量远超其使用量。如果具有这三方面的事实,即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运输毒品而不是持有毒品。此时,仍应当允许其进行反驳和反证。如果反驳意见是合理的,或者反证有效,那么应推翻该推定,只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则应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究竟是构成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即涉及以上三个具体问题。从本案事实看,二人将毒品从贩毒者手中运往使用者,其行为已属于运输,且存在距离明显的空间转换,因而其行为属于运输毒品;二人对运输的对象为毒品存在明知,且供认不讳。本案的焦点涉及第三个问题,即二人的行为是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由于胡某辩解该102克冰毒系个人使用,那么,就应当考虑如何认定其真实意图。从已有事实可以推定其具有运输的故意:(1)有证据能够证明,杜某向胡某询问有无毒品,且胡某使用杜某手机当着杜某的面联系贩毒人员。这一事实可以说明,胡某购买毒品并非为自己使用;(2)涉案毒品达102克,数量很大;(3)二人携带毒品数量远超其使用量;(4)二人在交通运输状态下被抓获。从上述四项事实,可以推定二人是将毒品从贩毒者手中转交给胡某,推定其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在推定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胡某和杜某反驳和反证。从二人供述看,二人的解释不足以推翻上述推定,因而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办理涉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推定证明应当十分慎重。重点要把握两点:一是确保据以推定的证据真实可靠,从已证事实可以合理推断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除了上述三个主要事项外,在实践中,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毒品的习惯、经济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二是确保被告人具有充分反驳和取得、展示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机会。对于被告人反证的证明标准问题,目前实践还没有统一认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责任编辑:zywliufan]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