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行使调查权全方位履行举证责任
□谢文轶
亮点特色: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实然损害和重大损害风险一并查实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初衷。
该案的办理过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纵向联动、横向配合、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
张某占用林地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是一起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对案件进行细致调查、严格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基础上,对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性判决。该案的办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综合履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明确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可以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职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张某占用林地非法采矿的行为,检察机关对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公诉,法院判决对张某作出相应刑罚后,检察机关针对张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张某在庭审中反驳称其已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承担刑事责任与承担民事责任并行不悖,具体来说,刑事责任是惩罚性责任,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人、维护社会秩序,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即是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和罚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民事责任是补偿性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目的是补偿并恢复受损的公共利益。二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因此,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行使调查权,全方位履行举证责任。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早有规定,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须手段,也正因为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一定公权力开展调查取证,其举证能力强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原告,在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也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一方面运用刑事案件判决认定的证据证明张某破坏林地、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采用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专家咨询意见、委托鉴定制定修复方案等方式就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庭审中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同时也要看到,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并没有规定具体调查手段和程序,也缺乏调查的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作出细化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张某非法占用林地采矿违法行为除了造成对植被、矿产、土壤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实然损害之外,其非法采矿造成的泥土堆积及地质欠稳定状态还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当地村民生命财产构成了重大的损害风险。“预防为主”是环境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对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风险明确纳入了受案范围并设置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实然损害和重大损害风险一并查实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初衷。
三是运用一体化机制贯穿办案全过程。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最高检、省级院增设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但省级以下检察院,尤其是基层院作为具体办案单位依然缺少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力量。在人员力量与履职要求存在客观差距的情形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得以较好的体现。本案案件线索来源于基层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公益诉讼由市(分、州)级检察院办理的管辖原则,案件线索被移送至市分院。市分院统一部署,统筹辖区内基层院的各自优势,对办案力量、办案设备统一调配,将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解查证。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纵向联动、横向配合、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说是公益诉讼办案机制探索的优秀范例。
本案取得了法院支持性判决,但距受损公益最终得到恢复的目的还有后续执行问题需要解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一般会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如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则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本案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现不具备自行修复的技术能力和资金条件,因此判决其承担修复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实际无力承担金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赔偿金恐难执行到位。为了使公益得到最终有效恢复,检察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等部门还需要在案件执行阶段继续沟通,综合金钱赔偿、自行恢复、劳务替代等多种方式执行判决。
同时,也需要对一些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思考。如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下,一方面如前所述,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情况与刑事案件处理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违法行为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赔执行、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等方式可能获得较轻的刑事判罚,二者责任承担并非毫不相干。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公益诉讼类型,一并解决刑罚和公益恢复的问题,亦可节约司法资源。但实践中仍有不少案件由于案件线索或者办案期限等问题以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且绝大多数案件为先刑后民,如何统筹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需要理论和实践层面的进一步探索研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