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质效
图①庭审现场。
图②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意见。
图③办案人员现场取证。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5组(下称山水村5组)为“大湾”山林所有权人。2005年该片山林被划为水源涵养林地,从2012年起,山水村5组村民享受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0407公顷,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非法采矿区域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和体积约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同时,因其开采时所挖掘的泥土未回填,在现场堆积,已危及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相关集中管辖的规定,2018年3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立案】
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张某通过非法占用林地,损毁植被,采取破坏性挖掘方式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张某虽受刑事处罚,但尚未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张某提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三分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规定,南川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至三分院。2018年5月21日,三分院决定对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
【诉前程序】
2018年6月29日,三分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将有关情况反馈三分院。
1.本案调查重点。本案中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虽已经刑事判决确认,但并无导致生态环境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明显不足。检察机关提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还需要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张某行为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及程度;二是环境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等。
2.相关调查工作。三分院建立了办案一体化机制,实行上下两级院联动办案。一是办案力量统一调配。三分院从辖区的南川区院、涪陵区院抽调6名干警多次赶赴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二是办案设备统一调配。三分院从辖区的涪陵区院两次调取无人机,到案发地进行航拍收集固定证据。三是统一部署。三分院对需要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三分院办案人员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制作发案现场开采前后卫星对比图片、咨询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专家意见,联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植被损害情况、制作植被的修复方案及评估修复费用;南川区院负责委托相关机构对张某行为对地质损害情况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并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程序,2018年11月1日,三分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2)张某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2.提供证据材料。(1)违法行为证据。一是重庆市涪陵区法院对张某判处非法采矿罪的刑事判决。二是张某非法采矿罪一案的刑事案卷。(2)张某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一是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明被占林地原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区,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其地类已发生改变。张某非法采矿损害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治理、修复费用及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二是现场被开采前后的卫星图片对比图、检察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3)检察机关提起本案公益诉讼主体和程序合法。2018年6月29日,报刊上刊发公告。
3.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山水村5组“大湾”林地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38.338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环境自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0万元(以专家咨询意见为证);(3)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调查评估、专家咨询、公告费用共计2.55万元;(4)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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