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 刘福谦
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先后部署在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12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推进以巡回与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狱进行检察监督。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巡回检察是检察方式和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检察院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与单纯的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
一是联系沟通更加密切,实现了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一新天地宽”。各试点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坐标,从政法工作全局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积极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监督重点更加明确,治本安全观得到有效落实。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巡回检察坚持标本兼治,既监督刑罚执行违法的“标”,更注重监督实现刑罚执行法律功能的“本”,坚持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罪犯是否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通过检察监督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地减少罪犯再犯罪。
三是监督主动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更趋深、细、实。实行巡回检察,由于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巡回检察方式和手段更为丰富,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和敏感性得到很大提升,职业责任感明显增强。
四是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监督更加规范有序。在《方案》的基础上,2019年1月,最高检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下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下称《目录》),为巡回检察提供进一步的遵循和指引。
在当前的试点推进阶段,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针对试点中的实践问题,在下一步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应着力推进下列方面的完善:
一是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有效结合路径需进一步探索。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展开后,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检察人员负责部分监狱日常检察工作,派驻检察工作应照常开展。对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人员的职权内容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合理化设置。对此,各试点检察机关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确定派驻检察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明确其从事检察工作的职责内容,切实做到巡回检察组和派驻检察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
二是巡回检察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有待进一步优化,增强适应性、灵活性。《规定》对巡回检察的方式、内容、时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在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时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巡回检察方法。
三是统筹处理好巡回检察与其他监狱检察的关系。在开展巡回检察时,应在人员安排和时间节点上统筹安排好巡回检察和减假暂、罪犯死亡等案件办理的关系,避免发生冲突。
四是加强技术化手段应用。巡回检察中,主要依靠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可探索智能化、信息化办案手段,以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例如,可加快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建设,研发推广应用监狱检察智能软件,实现传统检察方式和信息化技术的融合。
五是需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虽然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明显增多,但总体来讲,表象问题发现较多,深层次的问题仍然较少。同时,各地在重视监狱检察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工作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按照最高检关于巡回检察工作的部署,今年上半年原非试点省份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有序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深入总结,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在下半年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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