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 王体功
根据最高检决定部署,山东作为监狱巡回检察试点省份,自2018年6月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全省检察机关把机制创新作为衡量和检验试点成效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完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整合完善领导办案组织机制。为落实最高检“派驻+巡回”的监狱检察模式,结合山东实际,在省、市院成立巡回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巡回检察组的组织调配、工作安排、协调管理。各试点院驻监狱检察室保留至少一名检察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和跟踪落实整改基础上,其他派驻检察人员撤回,并整合设立巡回检察组,每个院不少于2个巡回检察组,每个巡回检察组不少于3人,其中城郊院巡回检察组数量不少于辖区监狱总数的一半。结合落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精神,同步优化城郊院人员配置和部门设置,真正把力量集中到监督办案一线。
创新巡回检察模式。在最高检确定的四种检察方式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以“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为主,专门巡回检察、省院巡回检察、跨域交叉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模式,既可以“兵团作战”检察,也可开展分散式检察。积极构建巡回检察标准体系,将检察内容采取菜单式项目设置,细化为十大项87小项,增强操作性,避免随意性,也便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巡前准备动员、检察方法手段、情况反馈整改等要求,对每个监狱2至3个月开展一次常规巡回检察,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同一监狱再次巡回检察时,更换主办检察官,更换巡回检察组成员。
探索建立跨域交叉检察机制。充分发挥“陌生面孔、陌生环境”下发现问题敏感度高、监督力度大等优势作用,省院于2018年底组织7个市院对9所监狱开展了跨域交叉检察,取得显著效果。主要做法:(1)统一领导指挥。省院研究制定交叉检察方案,各试点院根据要求选派精干力量组建3至5人的巡回检察组,开展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巡回检察。各检察组进驻监狱时持省院公函,以省院名义开展工作,名称统一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巡回检察组”。检察结束后,按规定期限向省院全面报告检察情况。(2)全面客观检察评估。各检察组按照省院巡回检察标准体系的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对照检察,做好检察记录,对发现的轻微违法情形,提出口头监督意见;对严重违法线索,及时向省院报送相关证据材料。(3)注重检察监督效果纵深发展。省院认真审查各地的交叉检察报告和监督案件线索,并将有关案件线索交由对该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限期办理。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监狱监管执法中147个深层次问题,向省监狱管理局全面通报,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推动巡回检察向纵深发展。(4)对需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监督事项,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办理,着力提升检察监督刚性,注重强化程序、证据、文书意识。强化程序意识,突出体现案件特性。要求所有监督案件必须按照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审查报告、适用监督方式、跟踪监督、结案归档等流程办理,规定办理期限,并在每一重要节点设计了文书样本。强化证据意识,突出体现全程留痕。要求巡回检察的每项内容必须规范做好记录,对所办监督案件认真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强化文书权威,突出体现监督质效。为体现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外送达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报院领导审核把关,统一制作。对发出的监督文书一督到底,确保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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