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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优化路径探索全方位监督模式

时间:2019-05-27 08:5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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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践中,应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优化监督方式,全方位做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坚持办案模式与办事模式相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应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办案模式与办事模式有机结合,在强化法律监督、拓展监督空间、增强监督实效和促进社会治理上下功夫,力求达到监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检察建议,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建议可立足办案探索出更多的新方式、新方法。如,检察机关以促进类案问题解决为目标,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引起关注和重视,有利于推动相关问题从体制、机制上真正得以破解。

  坚持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所谓“事后”,是执行活动中需要监督的事件已经发生,并非要求案件已经执行完结。但是,在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或公共利益很大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情形下,可通过中止执行检察建议进行事中监督。如,准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包含合法建筑的,可以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同时建议中止执行。监督实践中,还存在见证执行这一同步监督方式,一般基于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时,可适时提出纠正意见。

  坚持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相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和执行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属于执行活动监督范畴。除通过联合督办、跟进监督等多种途径,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监督。如,行政相对人非法占用农地被行政处罚,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申请执行职责。在检察建议后,仍不积极履职,导致罚款没有缴纳,农用地未恢复原状,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坚持非刑事路径与刑事路径相结合。除上述非刑事路径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还应重视通过刑事路径强化监督深度,解决深层次问题,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执行。主要体现在:(1)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行为行使侦查权,依法查处相关人员职务犯罪。(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其他犯罪,依管辖权限移送监委等有关部门。(3)行政相对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行政相对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不予执行食药监局的执行申请,并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同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继续承办案件将影响执行活动公正性的,应依据《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建议更换承办人。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之方式路径,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坚持权力与权利双维护。监督和支持并重,支持的前提是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对于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也应予以监督。

  第二,善于运用民事诉讼法律。除特殊规定外,行政非诉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排除执行的,应允许其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法院违反上述规定,可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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