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9年>>201904>>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理论支撑>>5月17日

链接|相关案例

时间:2019-04-29 16:22:00  作者:李勇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案例一:2015年9月3日,周某在某县移动公司冒用被害人骆某身份信息补办了骆某手机卡,并通过补办的手机使用密码申诉的方式盗取了骆某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和信用卡密码,后周某通过登录盗取的骆某绑定的信用卡支付宝账号,在多个消费平台上透支消费42989元。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购,数额较大,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二:2014年3月7日,某市一公安民警谭某将涉案嫌疑人吴某抓获后,扣押手机一部,被告人利用其办案便利,于3月16日将查获的吴某手机支付宝账号的登录和交易密码私自修改后,擅自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余额5.9万元转出供个人消费。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案例三:2015年12月29日,汤某在翻看易某拾得的钱包时发现,该钱包内装有被害人郑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写有郑某电话号码的单子,随即便补办郑某的电话卡并登录郑某的支付宝账户,先后转出郑某绑在支付宝中银行卡内的余额1.5万余元。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2015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曹某、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某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并借助某支付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实名认证,利用陈某等人的信用额度从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03040元。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被告人赵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某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某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银行卡绑定,还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某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银行卡,后分别将范某上述银行卡内1.1万元转入范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资料整理:陈章)

[责任编辑:zywwangyue]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