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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冒用他人名义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借贷、透支资金

时间:2019-04-29 16:21:00  作者:陈志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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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情形:

  冒用他人名义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借贷、透支资金

  这类情形要确定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被害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支付平台用户?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这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案例:许某于2018年8月购买电话卡一张,在使用中发现可以用此卡登录前机主马某的支付宝账号,后于8月某日,通过短信找回密码方式登录该卡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看到该支付宝可以从某平台透支消费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该支付宝账号并使用相关功能付款,多次透支消费共计10916.8元,未予归还。

  分歧意见一:应构成贷款诈骗罪。由于涉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产犯罪中涉及诸多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确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需要借助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加以考虑,主要有三个要素:首先是义务分配原则,“谁更可能防止危害的发生,谁就应承担更多的防止义务”。其次是过错原则。指谁对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谁就更倾向于承担责任。最后是信赖保护原则。它是指当信赖人所相信的外观与真实的法律状态不一致时,法律优先考虑对信赖人的保护。本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支付密码的设置、重置等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密码重置的操作流程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由于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账号被盗刷,应作为本案被害人。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属于具有小贷金融牌照或消费金融且能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其发放的信贷借款应当属于“贷款”。所以本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邓超 纪敬玲)

  分歧意见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首先确定被害人。第三方平台拥有金融牌照系金融机构没有争议,但是不同于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其提供的消费信用贷款是通过虚拟网络仅对绑定用户发放的。如果逾期不还,平台会对用户进行催收甚至诉诸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实际消费者是谁在所不问,从该角度看,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而贷款诈骗罪的被害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故本案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其次确定主要行为。虽然造成本案被害人损失的是由于行为人的透支消费行为,但是通过短信获取密码是导致被害人损失的关键环节,取得了平台账号与密码相当于对平台内的财产实现了控制,故透支消费行为是实现占有财产犯意的必然行为。在被害人不知情且账号仍未脱离其控制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应有的财产进行占有,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李湘 王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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