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等4人先后在甲市、乙市等地沿街店铺,趁无人之机,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账户替换为张某等人控制的二维码账户,从而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给商户的钱款。截至案发,张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作案200余起,非法获利2.9万余元。该以何种罪名认定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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