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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09:0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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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钟某某、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以买饮料为由转移店主黄某注意,利用自制的二维码将某副食店墙上二维码覆盖上,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钟某某、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县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钟某某、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 

  【案例2】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等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乘夜晚无人之机,至菜市场等相对集中的地方,将商户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调换(覆盖)为四被告人控制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账户……通过上述方式获取钱款共计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 

  【案例3】 

  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先后到某市沃尔玛商场等地,乘无人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换掉(覆盖)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上述商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邹某某采用秘密手段,掉换(覆盖)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款项,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 

  其次,商家向顾客交付货物后,商家的财产权利已然处于确定、可控状态,顾客必须立即支付对等价款。微信收款二维码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描商家的二维码即是向商家的收银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换(覆盖)二维码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银箱换掉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交付的款项落入自己的收银箱,从而占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商家或顾客主观上受骗……商家让顾客扫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结果,使得商家没有发现二维码已被掉包,而非主观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维码交付财物。顾客基于商家的指令,当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维码转账付款,其结果由商家承担,不存在顾客受被告人欺骗的情形。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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