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30年以来,在保护未成年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相比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性保护,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稍显单薄,很多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是居高不下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是性侵、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对未成年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何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成了检察院未检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阐述如何构建“四位一体”的保护模式,全方面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立足本职,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助,我们要首先立足于传统的检察职能,给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的法律保护。
1.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但并不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制辩护般具有强制性,而且申请条件限定为“经济困难”,在缺乏法律硬性规定的情况下,现实中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比例很小,这导致很多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为了改善这种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们要切实做好以下三点:一是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简化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程序,降低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积极探索除“经济困难”外的“其他原因”,比如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无论其经济是否困难,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一律给予法律援助。三是联合社会力量,组建一支由法律志愿者、公益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组成的司法援助团队,免费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使未成年人在被害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帮助,尽快实现心理康复,做到平等保护。
2.积极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模式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协同配合,坚持全面询问、一次取证、同步身体检查,避免因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一站式”办案模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一是与侦查机关协调沟通,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确定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如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二是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及女性办案人询问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在侦查询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一次性完成询问,使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尽早依法固定;三是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以“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
3.坚持专人办理制度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未检部门办理,并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女性被害人,需要有女性检察人员参与。询问被害人要采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比如采取圆桌或者座谈的方式,注意耐心倾听,让未成年被害人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尽可能避免程式化的一问一答。
4.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全面收集、调取案件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为出发点,探索柔性办案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员隐私权。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注意不能直接开警车、穿检察制服去未成年被害人所在学校、社区等进行询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还需做好媒体解释与沟通,引导媒体在及时披露发布案件信息的同时,谨慎处理好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害人隐私扩散。
二、多措并举,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救济
未成年被害人常常因为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身体、经济损失,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层层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能够得到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1. 促进刑事和解
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鼓励犯罪嫌疑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在当事人没有请求和解的情况下,还可以主动征求双方意见,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将促进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既能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得到精神抚慰、物质补偿,还能化解矛盾、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2. 充分运用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即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也对被害人司法救助做了详细规定,申请司法救助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二是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学业难以为继的;三是赔偿责任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另外除却以上三种情形外,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还有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也是可以适用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救助程序。
未检部门在承办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案情,加强与刑事申诉部门的内部联动,充分利用司法救助制度,为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经济救济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 综合运用社会公益救济金
在众多的媒体报道中,我们欣喜的地看到社会上涌动着爱心救助的暖流,无数怀有慈爱之心人士向未成年被害人伸出援手,然而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只有个别走进公众视野的被害人能够获得来自社会的捐助,众多遭受相同情境的被害人却身处窘境。因而,使得社会公益救助制度化,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是救济被害人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关注心理,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济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犯罪行为尤其是性侵害、监护侵害往往会给他们心理带来伤害。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援助,成功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使他们尽快恢复积极的心态,重塑健康人格。
1. 关注未成年人被害心理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的心理救济措施。在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中,除了案件本身之外,一定要时刻关注被害人的心理状况。一是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应最大限度地调动被害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他们尽快建立积极的心态。二是对有自杀、自残倾向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2. 推动跨部门合作,提升心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对接团委、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组建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团队,可以通过“一对一”结队帮扶等方式,共同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引导其走出心理阴霾,重回生活正轨。
3. 加强心理辅助的配套设施及专业人才建设。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门的心理辅导、咨询室,采用柔和的色调,营造舒缓温馨的环境,配备沙盘等心理辅导专业设施,为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提供设施保障。另外还要鼓励未检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心理学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考取心理咨询师专业资格,提供人才保障。
四、整合资源,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救济
1. 加强与医院合作,确立“检医合作”模式。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后,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及时医治,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当地医院的配合,为未成年被害人开辟医疗救助“绿色通道”。设立专项基金,为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免费提供身体、心理等方面的检查、治疗。医院专门设立未成年被害人救治联系人,带领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检查治疗,全程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于需要进行心理治疗的未成年被害人,由医院安排专人治疗。
2. 与民政部门进行跨部门合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监护救助。对于遭受监护人侵害或者被害人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还应当由相关单位共同提供监护救助,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适当的监护照料。一是建立临时监护制度,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对无人监护的未成年被害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二是依法快速办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对于监护侵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还可以以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3. 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帮助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4. 适龄未成年被害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的技能或者资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申请等帮助。
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万千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未来,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法律、经济、心理及社会四个维度上,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作者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靖 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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