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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改刑法:废止类推 罪刑法定

时间:2019-10-09 14:59:00  作者:胡康生 刘华东  新闻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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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故事】

  作者:胡康生(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而在此基础上修订的1997年刑法,堪称新中国第一部现代刑法典。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重大修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1979年刑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根据实际情况,刑法规定了类推,所以理论上说1979年刑法还不是完全的罪刑法定。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定罪处刑是严肃的事情,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明示出来,此次修改是法制的重大进步。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样的罪,适用同样的刑,不能因为身份不同、工作不同、背景不同而判不同的刑罚。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罪刑相当原则。就是轻罪不能重判,重罪不能轻判。修法时有同志举例,1983年有个偷西瓜的青年,赶上“严打”被判无期,这就是罪刑不相当。执行法律不能搞“运动”,法律规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也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关于刑法分则重大修改。一是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国家政治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二是对三个“口袋罪”的修改。1979年刑法,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称为“口袋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改革开放前,为保持经济稳定,老百姓异地运输、买卖商品赚差价,就被说成是投机倒把,对搞活经济是一个束缚,不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还有的“小混混”偷西瓜,定盗窃罪不好定,就定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也规定得很笼统,具体指什么情况不明确,实践中对相同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

  推进依法治国,实行罪刑法定,这些情况都要改变。我们坚持从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对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明确规定清楚,公民一看就知道什么事不能做。后来对这些必须用刑法打击的,都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出来了。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17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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