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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从无罪到无期

历时4年,经过7次开庭,这起贩卖毒品案的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一审宣判无罪后引发议论 上下级检察机关深入研判,持续监督,经抗诉排除合理怀疑,二审直接改判无期徒刑[详细]

滕军红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等4人各自经营的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合计13吨,销售额人民币6.7万元,刘某某等4人将购买的上述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的乙炔瓶装生产。检察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丙酮是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滕军红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即出售丙酮,其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详细]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吴传熙、王家宝、金宏禹、戴锡勇、邢海洋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公安机关仅认定戴锡勇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邢海洋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审阅卷宗,讯问被告人,发现二人的上家、同案被告人金宏禹可能掌握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经过细致工作,金宏禹供述了戴锡勇、邢海洋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克给潘振的事实。[详细]
被告人杨楠(女)与唐俊(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杨楠无工作和经济收入。唐俊纠集陈刚等人在四川省某地制造甲基苯丙胺60余公斤用于贩卖。期间,唐俊将毒品犯罪所得640万元交给杨楠,杨楠通过利用他人账户多次转账、取现等方式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其中用14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用80万元购买轿车一辆、用4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详细]
被告人刘有娣驾驶小轿车携带毒品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车副驾驶位置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千余克。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刘有娣。刘有娣辩称,毒品系搭乘其车中途下车的陈某某所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刘有娣无罪。[详细]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欧阳峰、欧旭强、何文彬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毒品来源及毒资去向未查清。欧阳峰、欧旭强都供述毒品来自广东的“阿林”,且毒资通过欧阳峰银行账户转账至“阿林”的账户。经调取欧阳峰银行交易记录,发现欧阳峰几次购毒均给一个开户人为“郭雄林”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遂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郭雄林的身份信息交欧阳峰辨认。[详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安局在侦查张宗胜贩卖、运输毒品、李剑非法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蒙世升与本案有关。抓获蒙世升后,提请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能够证实蒙世升犯罪的证据只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其在审查逮捕时已经翻供,直接与蒙世升联系的张宗胜始终拒不承认,没有其他证据指证蒙世升贩卖毒品,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详细]

朋友拿冰毒抵债,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窝藏毒品?

持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质是因支配、控制毒品这种事实状态侵犯法益,对其认定为犯罪。虽然从理论上讲,直接故意犯罪都可能具有犯罪未遂状态,但对所有的犯罪未遂是否都应当处罚,还应当考虑法益侵害程度和处罚的必要性。而且对购买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实行行为,继而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尚值得商榷。

买毒品后退货现场被抓,算不算非法持有

两吸毒人员因毒品质量差而想退货,但在退货时被民警现场抓获。两吸毒人员购进百克冰毒的行为,系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购进持有,按照现行法律条规,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

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柴发权,并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6.278克、电子秤两台、现金9.87万元,同时,从其相关住处查获制毒工具若干。法院一审判处柴发权犯持有毒品罪,获刑3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二审改判为柴发权犯贩卖毒品罪,获刑14年。
策划:牛旭东 编辑:郭荣荣 张梦娇 美编:张天琪 201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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