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广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担任主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益诉讼。9月1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赔偿1.1亿余元。
2017年9月,花都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李永强、曾国芳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卷中提到的“垃圾山”这一词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关注。
案卷显示,2007年1月起,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处理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西南侧山体,造成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达350余万元。
经广州市检察院与花都区检察院联合成立办案组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重新鉴定结果显示,卫洁垃圾处理厂长期非法向厂区西南侧山体倾倒垃圾共40余万立方米,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更是高达1.13亿元。
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对卫洁垃圾处理厂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过精准化鉴定,检察机关诉请判令被告卫洁垃圾处理厂承担涉案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亿余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环境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00余万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测绘、勘测、鉴定费用共计44万余元,判令在被告卫洁垃圾处理厂不能清偿上述费用时,由被告李永强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5月29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李永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先后制发5份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环境侵害尚未进一步扩大时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2020年5月26日,广州市检察院创新提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先予执行意见书》,责令二被告对涉案场地所倾倒和填埋的污染物先予清理,恢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鉴于本案二被告不能自行修复,花都区炭步镇政府已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修复,检察机关建议先予执行二被告名下已被冻结和查封的价值1000万元左右的银行存款、房产和汽车,用于支付正在实施的修复工程。修复完成后,花都区政府与花都区检察院拟将案发现场建设为警示教育基地,以起到更好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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