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自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妨害相关工作人员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保证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对此类犯罪予以依法打击。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020年2月5日,仁寿县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仁寿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仁寿县检察院当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1日,仁寿县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在四川仁寿王某妨害公务案中,受侵害的是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公务人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解释道,“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以下三类人员纳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所以,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法律依据的。
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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